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国卫医发〔2022〕3号) ... ...

2022-2-10 13:26|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911|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原则,区域统筹规划原则,科学布局原则,协同创新原则,中西医并重原则。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 ...


(三)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依据(一)和(二)的分析,综合考虑分级诊疗要求、支付能力、医疗服务可及性、转化成为服务需求的潜力,分年度预测、规划医疗服务需求,确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级别、类别、数量、规模及分布,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医师、护士总数。医疗机构设置要明确公立医院的设置与发展规划,发挥公立医院的主导地位,为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

1.必需床位数

1)普通床位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A×B+C-D/病床使用率 × (1/病床周转次数)

其中:

∑表示总和;

A 表示以年龄划分的分层地区人口数(人口数应是户籍人口、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日平均数之和);

B 为以年龄划分的住院率,按每 5 年划分年龄段;

若没有分年龄组人口和分年龄组住院率,可以用总人口数与区域人群年住院率代替;

C 为其他地区流入本区域的住院患者数;

D 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数。

2)各专科床位数的计算:按照上述公式中的住院率、病床使用率、住院患者数以各专科住院率、病床使用率、住院患者数替换即可。专科床位数包括专科医院床位和综合医院中的专科病房床位,按照人口总数及其构成、居民的专科疾病发病情况、服务半径、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确定。尚未具备条件进行精细测算的,可以参照目标地区的现有专科资源在总资源分布进行计算。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床位数的确定:根据分级诊疗格局,前瞻性论证不同级别医院应就诊的各专科病种,然后由各专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为应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留一定床位。同时按照不同类型机构功能定位明确床位数效率及床位数质量。

2.必需医师数。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研究确定区域内医师总数,分科医师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师配置数量。

必需医师数按以下公式测算:[(A+B+C-D)×1/3+(A×E+F-G)]/ 每个住院医生年均负责病床日× [1/(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 )×(1+R)]×K

其中:∑表示总和,A 表示以年龄划分的分层地区人口数;

B 为以年龄划分的年均诊疗人次数,即两周就诊率乘以26,按每 5 年划分年龄段;

若没有分年龄组人口和分年龄组年均诊疗人次数,可以用总人口数与区域人群年均诊疗人次数代替;

C 为其他地区流入本区域的诊疗人次数;

D 为本地区去外地的诊疗人次数;

E 为以年龄划分的住院率,按每 5 年划分年龄段;

若没有分年龄组人口和分年龄组住院率,可以用总人口数与区域人群年住院率代替;

F 为其他地区流入本区域的住院患者数;

G 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数;

R 为非日常医生比,指从事非日常临床医疗工作的医生数(即从事科研、教学、专业进修、学术会议、抢险救灾、支边、支农、病事假等活动的医生)占医生总数的比例;

K 调整系数即为住院医师与主治、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的比例。每个门诊医生日均处理门诊人次数:每个门诊医生每天处理门诊人次数由调查表确定。

3.必需护士数。根据当地医疗需求主要特征,按照服务目标法,明确出医护比,并以必需医生数及医护比为依据,确定区域内护士总数。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不同机构功能定位下床护比要求,确定医疗机构护士配置数量。其他护理人员根据区域内护理需求和职能定位配置。

4.必需药师(士)数。根据当地医疗需求,按照每千人口药师(士)数,确定区域内药师(士)总数。根据实际情

况,确定医疗机构药师(士)配置数量。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区域内医疗机构需求配置。

5.医疗机构的布局。统筹考虑区域发展战略及其要满足的各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等因素进行医疗机构布局,有利于形成分级诊疗模式,做好中长期重大疫情防控储备,加强平急结合,便于居民就诊和转诊,同时也促进不同类型机构实现其功能定位和高质量发展。

(四)制定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加强与城市规划部门沟通协调,根据现有区域内医疗机构布局,结合服务人口半径和实际医疗需求,加强对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宏观调控和动态管理。

五、公立医院设置的基本规则

(一)合理设置公立医院数量。公立医院的设置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在省级区域,每1000-1500 万人口规划设置 1 个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同时根据需要规划布局儿童、肿瘤、精神、传染病等专科医院和中医医院,地广人稀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并根据医疗服务实际需要设置职业病和口腔医院;在地市级区域,每100-200 万人口设置 1-2 个地市办三级综合医院(含中医类医院,地广人稀的地区人口规模可以适当放宽),根据需要设置儿童、精神、妇产、肿瘤、传染病、康复等市办专科医院(含中医类专科医院)。有序引导部分城市区级医院转型为康复、护理、精神、职业病等专科医疗机构;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 1 个县办综合医院和 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等),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少数民族医医院。原则上县域常住人口超过 100 万人口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县办医院数量;县域常住人口低于 10 万人口,应整合设置县办医院。服务人口多且地市级医疗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市区可根据需要建设精神专科医院或依托县办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实现省、市、县均有 1 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二)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公立医院根据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设置科室和病区数量。每个病区床位规模不超过 50 张。新设置的县办综合医院(单个执业点,下同)床位数一般以 600-1000 张左右为宜;新设置的地市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 1000-1500 张左右为宜;新设置的省办及以上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1500-3000 张左右为宜。省、市、县办综合医院具体床位规模可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及实际需求确定。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的床位规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设置床单元建筑面积、门诊量/门诊建筑面积的最低控制标准。承担区域医疗中心任务的,可根据医疗服务需求适当增加床位规模。

(三)合理配置公立三级综合医院床位数。充分发挥三级医院在医学科学、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作用,重点承担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任务。在设置审批三级综合医院时,要引导三级综合医院提高重症医学专业床位规模及占比,合理配置各临床专科资源。新增三级综合医院及其床位应当综合考虑病床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收治病种难度等因素,原则上平均住院日过长的不得新增。

六、规范公立医院分院区设置

公立医院“分院区”是指公立医院在原有院区(主院区)以外的其他地址,以新设或者并购等方式设立的,具有一定床位规模的院区。分院区属于非独立法人,其人、财、物等资产全部归主院区所有。公立医院举办的基层医疗服务延伸点、门诊部、未设置床位的健康体检中心等,以及医联体、医院托管、合作举办、协议合作、对口支援等合作医疗机构不属于分院区。

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医疗资源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统筹规划医疗资源和布局,支持实力强的公立医院适度发展分院区。引导优质医疗资源向医疗服务能力薄弱、群众医疗需求较大的地区布局,推动区域医疗服务体系均衡发展,发挥集约优势,提高医疗服务体系整体能力与绩效。建立完善不同院区间统筹管理制度,强化防治结合、平急结合,加强重大疫情救治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确保重大疫情发生时迅速转换功能。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