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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以下简称慢阻肺)是最常见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患病率高,疾病负担重,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实践证明,慢阻肺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疾病。对慢阻肺患者早期发现、早期诊断、定期监测和长期管理,可以减缓肺功能下降,减轻呼吸道症状,减少急性加重发生率。本方案的制定,有助于各县域医疗机构落实自身功能定位,对改善患者的生存质量、提高一体化医疗服务质量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村卫生室。 负责慢阻肺高危人群的早期筛查、患者定期随访;向上转诊可疑慢阻肺患者;接收上级医院向下转诊的慢阻肺患者,开展患者随访、基本治疗及康复治疗;监督患者治疗依从性;早期识别和初步评估慢阻肺急性加重,有条件的可以对轻度急性加重患者开展雾化吸入治疗;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和监督患者戒烟和正确使用吸入装置;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和中医药早期干预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 负责慢阻肺高危人群的早期筛查、患者定期随访;开展便携肺功能检测(有条件的可开展支气管舒张试验)和胸部影像学检查,筛查或初步诊断慢阻肺;按照上级医院已制定的疾病诊疗方案进行规范诊治;识别、诊断和评估慢阻肺急性加重;处理轻中度急性加重患者,开展雾化治疗、氧疗等;向上转诊急危重症患者;实施患者年度常规体检,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合并症筛查。向下转诊治疗方案明确的稳定期慢阻肺患者;负责中医诊断治疗、随访评估和村级医疗机构中医药健康教育培训。 (三)县级医院。 开展肺通气功能、支气管舒张试验、弥散功能等检查和胸部影像学检查,负责确诊慢阻肺;按照疾病诊疗指南与规范制定个体化、规范化的治疗方案;有中医药服务能力的医院应结合患者实际情况制定规范化的中西医治疗方案;实施患者年度专科体检,合并症筛查;指导、实施双向转诊;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定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质量和医疗效果进行评估,对基层医务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如果没有急危重症慢阻肺患者的救治能力或其他慢阻肺诊治的必备条件,及时将患者转诊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已加入县域医疗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在牵头医院统筹下参照本技术方案执行。 三、双向转诊标准 (一)村卫生室上转至乡镇卫生院标准。 1.初次筛查疑诊慢阻肺患者。 2.随访期间发现慢阻肺患者症状控制不满意,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或其他不能耐受治疗的情况。 3.轻度急性加重经过雾化吸入等对症治疗效果不佳者,或出现中重度急性加重。 4.慢阻肺患者需定期进行肺功能检查和合并症评估。 5.如乡镇卫生院没有条件完成上述4条,或患者出现呼吸系统紧急情况,如突发呼吸困难、胸痛、咯血等症状,以及口唇紫绀、双下肢水肿、精神差、意识模糊、嗜睡、谵妄等情况,或患者出现其他系统急性合并症,可直接转诊至县级医院。 (二)乡镇卫生院上转至县级医院标准。 1.没有诊断和治疗慢阻肺的必备条件(缺乏肺功能检查仪,没有治疗药物等情况)。 2.随访期间发现慢阻肺患者症状控制不满意,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或其他不能耐受治疗的情况,经过调整药物等治疗仍效果不佳。 3.出现慢阻肺合并症,没有条件开展进一步评估和诊治。 4.诊断明确、病情平稳的慢阻肺患者每年应由专科医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治疗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5.随访期间发现出现急性加重,初步治疗效果不佳,需要改变治疗方案: (1)出现呼吸困难加重、喘息、胸闷、咳嗽加剧、痰量增加、痰液颜色和(或)粘度改变、发热等。 (2)出现全身不适、失眠、嗜睡、疲乏、神志改变等症状。 (3)出现口唇紫绀、外周水肿体征。 (4)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心律失常、心力衰竭、呼吸衰竭等。 6.医师判断患者出现需上级医院处理的其他情况或疾病。 7.对具有中医药治疗需求的慢阻肺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转诊: (1)乡镇卫生院不能提供慢阻肺中医辨证治疗服务时。
(2)中医药治疗效果不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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