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强化森林康养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指导工作。按照“特色突出、符合实际、布局合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衔接林业、健康、养老等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森林康养产业规划,明确发展重点和区域布局。规范森林康养市场行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森林康养,推广品牌、基地和创新模式。鼓励各地举办以森林康养为主题的公益活动,提升森林康养的社会影响力。 (十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各级民政、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大对森林康养产业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森林康养生态环境质量提升、森林康养数据监测、森林康养文化传播以及水、电、路、网络、通信、公厕、林间步道、全民健身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森林康养基地开展的林相改造、补植补造、森林抚育等按政策给予支持。创新机制模式,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引导经营主体投资发展森林康养产业。各地可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基金,以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项目奖补等方式,大力培育森林康养龙头企业,鼓励贫困地区发展森林康养产业,促进就业增收、脱贫致富,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和小农户参与森林康养服务工作。 (十二)加强用地保障。依法依规满足森林康养产业用地需求。利用好现有法律和政策规定,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治理面积从事康养产业开发。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利用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展森林康养活动。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合理利用农村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发展养老产业。 (十三)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各类林业、健康、养老、中医药等产业基金进入森林康养产业。将森林康养产业项目纳入林业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范围。积极争取和协调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及有关商业金融机构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森林康养产业贷款项目纳入林业贷款贴息范围。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以合资、合作、租赁、承包等形式依法合规进入森林康养产业,引导其与林场、合作社、农户等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支持社会力量结合森林康养资源建设特色养老机构。 (十四)健全共建共享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协作机制。鼓励地方推进森林康养与医疗卫生、养老服务、中医药产业融合发展,实现互促共赢。鼓励地方探索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以康复医疗为主的森林康养服务纳入医保范畴和职工疗养休养体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森林康养发展要素保障、审批手续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有相关资质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森林康养基地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养老护理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十五)强化科技支撑。鼓励森林康养基地与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加强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应用推广。推进“互联网+森林康养”发展模式,打造森林康养大数据平台,与国家生态大数据平台实现对接和数据共享。推广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和装备,实现智慧森林康养。 (十六)加强人才培养。将森林康养专业人才培训纳入相关培训计划,支持高校和职业学校建设森林康养相关学科和专业,培养实用型、技能型专业人才。探索开展森林康养从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培养一支懂康养业务、爱康养事业、会经营管理的经营型人才队伍和技术优良、服务意识强、职业操守好的康养技术人员。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民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19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