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 采集时间 5.1.2.1 血液标本采集应是输血前 3 天内的,采集当日为第 0 天。 5.1.2.2 患者多次输血未产生抗体时,宜间隔 3 天采集标本。 5.1.3 标本处理 5.1.3.1 接收标本时,应确认其标签信息与“临床输血申请单”信息一致。如对患者身份或标本标签信息有疑问,应重新采集标本。 5.1.3.2 接收标本后,立即离心,观察标本无溶血(自身溶血患者除外)、无乳糜、无稀释等异常情况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检测。 5.1.3.3 在检测前,对血液标本宜使用 1 000g,不少于 5min 离心。 5.1.3.4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时,其标本存在脂血或溶血现象时,其 ABO 血型的正、反定型检测结果相符一致,可使用此标本进行交叉配血。 5.1.4 标本保存 5.1.4.1 待检测的全血标本或分离的血浆(血清)标本在 2℃~6℃条件下保存最长不超过 3 天,采集当日为第 0 天。 5.1.4.2 检测后患者和献血者的血液标本应置于 2℃~6℃条件下保存至少 7 天,检测当日为第0天。 5.2 ABO 血型鉴定 5.2.1 检测要求 患者ABO血型检测包括正、反定型,新生儿及 4 个月内婴儿的标本不需要做反定型。如正、反定型不一致,应进行血清学检测并结合病史解释结果,处理方法见本标准第 4.3.2.5 条。 5.2.2 检测方法 检测方法见本标准第4.4.1.2条。 5.2.3 试剂要求 5.2.3.1 使用的检测试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5.2.3.2 试剂说明书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产品适用方法、检验原理、试剂制备来源、注意事项、标本要求、操作方法、质控要求、结果判断、局限性和质量保证方法。 5.2.3.3 ABO 血型正定型试剂 5.2.3.3.1 应使用单克隆抗-A,抗-B 血型试剂对患者和献血者血型进行检测。 5.2.3.3.2 抗-B 试剂应不与获得性类 B 的标本发生反应且不与 T 抗原暴露抗原有额外反应。 5.2.3.3.3 效价:抗-A 对 A1细胞效价应不小于 1:128,对 A2细胞应不小于 1:32,对 A2B 细胞应不小于 1:16;抗-B 效价应不小于 1:128。 5.2.3.3.4 亲和力:将抗-A、抗-B 血型试剂分别与 10%红细胞悬液于瓷板或玻片上混匀,抗-A 血型试剂与 A1、A2、A2B 血型红细胞出现凝集的时间应分别不长于 15s、30s、45s;抗-B 血型试剂与B血型红细胞出现凝集的时间应不长于 15s;且在 3min 内凝集块应达到 1mm²以上。 5.2.3.4 ABO 血型反定型试剂 5.2.3.4.1 应使用 A1和 B 细胞试剂进行患者及献血者 AB0 反定型检测,新生儿及 4 个月内婴儿的标本可除外。 5.2.3.4.2 A1和 B 试剂细胞上 Rh 血型 D 抗原宜为阴性。 5.2.3.4.3 亲和力:要求同本标准第 5.2.3.3.4 条。 5.2.3.4.4 用于试管法检测的试剂红细胞浓度为 3%~5%(其他浓度应标注对应的适用方法)。 5.2.3.4.5 试剂红细胞的质量要求外观无溶血,使用效期宜大于3个月。 5.2.4 检测过程 操作步骤和技术参数按照已确认的技术操作规程或经确认的说明书操作。 5.2.5 结果判定 5.2.5.1 ABO 血型鉴定结果判定,见表1。 表 1 ABO 血型鉴定结果标准血型
5.2.5.2 检测结果与反应格局应分别记录。 5.2.5.3 人工判读时,宜正反定型分别判读、记录。 5.2.5.4 自动判读时,应进行人工复核。 5.2.6 结果核对 5.2.6.1 核对标本信息、检测记录与输血申请单的一致性。 5.2.6.2 核对本次结果与历史结果的一致性,不符时应重新采样、检测。 5.2.7 患者ABO血型正反定型不符的处理 ABO血型正、反定型不符时,应重复实验,设立自身对照。操作步骤如下: a) 查询病历,询问患者病史; b) 用生理盐水洗涤患者红细胞 3 次,检查自身干扰因素; c) 重新采集标本进行 ABO 正、反定型; d) 用抗-AB、抗-A1或抗-H 检测红细胞,是否存在 ABO 亚型; e) O 型细胞试剂进行 ABO 反定型检测,是否存在意外抗体; f) 试管法 37℃水浴,排除自身冷凝集抗体; g) 试管法室温孵育 30min 和/或 4℃孵育 30min,检测弱抗原抗体反应等; h) 无法确认的异常结果交由实验室技术主管人员做进一步检测确认。 5.3 RhD抗原鉴定 5.3.1 原则 患者 RhD 血型检测宜使用能检测大部分 D 抗原的方法。 5.3.2 检测方法 RhD抗原鉴定检测方法见本标准第4.4.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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