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相容性检测标准:WS/T794—2022(国卫通〔2022〕1号)

2022-3-5 14:34|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1420|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本标准规定了输血相容性检测的管理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开展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的医疗机构和独立医学实验室。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血液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 ...


5.3.3 RhD试剂要求

5.3.3.1 RhD抗原鉴定应使用单克隆 IgM-D试剂。效价应不低于 1128,与R1R1细胞亲和力应不大于 20s

5.3.3.2 患者 RhD 抗原检测试剂不应检测到 DVI 表型,献血者 RhD 抗原检测试剂应检测到 DVI 表型。

5.3.4 RhD抗原检测

5.3.4.1 常规检测应使用单克隆 IgM -D 试剂。

5.3.4.2 检测献血者复核结果阴性时,应使用 IgM+IgG IgG -D 试剂进行确认。

5.3.5 检测过程

操作步骤和技术参数按照已确认的技术操作规程或经确认的说明书操作。

5.3.6 结果判定

5.3.6.1 结果标准:凝集为阳性,不凝集为阴性。

5.3.6.2 检测结果与反应格局应分别记录。

5.3.7 结果核对

5.3.7.1 核对标本信息、检测记录与输血申请单的一致性。

5.3.7.2 核对本次结果与既往结果的一致性,不符合时应重新采集标本进行检测。

5.3.8 D和部分D检测

5.3.8.1 使用 3 个不同克隆株的试剂并采用抗人球蛋白方法进行检测。

5.3.8.2 使用 3 个或以上的 IgG IgM+IgG -D 试剂进行检测,未获得明确的阳性结果时,将患者视为 RhD 阴性。

5.4 抗体筛查

5.4.1 检测方法

抗体筛查检测方法见本标准第4.4.1.4条。

5.4.2 试剂要求

5.4.2.1 红细胞血型抗体筛查的试剂细胞组合应能检出大部分具有临床意义的红细胞意外抗体。

5.4.2.2 用于抗体筛查的 O 型试剂细胞应排除 Ax亚型。

5.4.2.3 试剂细胞来源不少于两个已知表型的 O 型供者(每个试剂细胞来源于单一供者,不能混合使用),其中红细胞抗原表达应当互补,至少包括R1R1R2R2表型红细胞,表达 FyaFybJkaJkbMNSsP1LeaLeb等抗原,细胞组合中应至少有一个细胞为抗原阳性或阴性(罕见血型系统可除外)。

5.4.2.4 试剂细胞应使用细胞保存液并在 4℃环境保存。

5.4.2.5 应用试管法检测时试剂细胞浓度应为 3%~5%(其他浓度应标注对应的适用方法)。

5.4.2.6 试剂红细胞的质量要求外观应无溶血,使用效期宜不少于 3 个月,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5.4.3 抗体筛查检测

5.4.3.1 常规检测时可不包括自身对照或直接抗人球蛋白实验(DAT)。

5.4.3.2 为确保整个检测的有效性,包括筛选细胞的抗原表达,实验中应选择高低值室内质控血清进行质控。

5.4.3.3 检测结果中筛检细胞全部阳性时应加测自身对照或 DAT

5.4.3.4 已知患者存在意外抗体,超过 24h 再次输血时需重新采集血液标本进行抗体筛查,排除新的意外抗体。

5.4.3.5 患者多次输血未产生抗体时,抗体筛查间隔可不小于3天。

5.4.4 检测过程

操作步骤和技术参数按照已确认的技术操作规程或经确认的说明书操作。

5.4.5 结果判定

5.4.5.1 结果判定标准:应按照试剂说明书推荐标准判定结果。

5.4.5.2 检测结果与反应格局应分别记录。

5.4.5.3 自动判读时,应进行人工复检。

5.4.6 结果核对

5.4.6.1 核对标本信息、检测记录与输血申请单的一致性。

5.4.6.2 核对本次结果与既往结果的一致性,不符合时应重新采集标本进行检测。

5.4.7 结果处置

5.4.7.1 抗体筛查检测结果阳性宜进行抗体鉴定,应当评估其临床意义。

5.4.7.2 制定适应的输血策略。

5.5 交叉配血

5.5.1 检测方法

5.5.1.1 交叉配血检测方法见本标准第 4.4.1.7 条。

5.5.1.2 患者抗体筛查阴性时,紧急情况下使用能检出意外抗体且检测时间较短的方法。

5.5.1.3 患者和献血者抗体筛查均阴性时,可使用盐水介质法。

5.5.2 试剂要求

检测介质包括:凝聚胺、PEGLISS、盐水、抗人球蛋白、酶等。

5.5.3 检测过程

5.5.3.1 操作步骤和技术参数:按照已确认的技术操作规程或经确认的说明书推荐操作。

5.5.3.2 交叉配血应由一人操作完成。

5.5.4 结果解释

5.5.4.1 判断结果标准:无凝集和无溶血为配血相合或相容;凝集或溶血为配血不合。

5.5.4.2 检测结果与反应格局应分别记录。

5.5.4.3 人工判读时,主次侧应分别判读、记录。

5.5.4.4 自动判读时,应进行人工复核。

5.5.5 结果核对

5.5.5.1 核对标本信息、检测记录与输血申请单的一致性。

5.5.5.2 配血完成后,核对患者和献血者相关信息及配血结果。

5.5.6 结果处置

5.5.6.1 交叉配血相合则可随时发血。

5.5.6.2 交叉配血相容则应根据临床患者输血治疗的紧急程度、国家规范规定及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决定是否相容性发血。

5.5.7 电子交叉配血条件

5.5.7.1 计算机系统及其他关键设备应经过严格认证。

5.5.7.2 应有确保血液检测数据采集和传输准确性的控制程序。

5.5.7.3 计算机系统应能够阻止不相容血液的发放。

5.5.7.4 患者 ABORhD 血型结果的存档中至少应有两个一致的结果;其中一个结果来自当前标本。献血者 ABORhD 血型复检结果正确无误。

5.5.7.5 患者和献血者当前抗体筛查应为阴性,且患者既往无抗体筛查阳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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