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申报指南 一、申报对象 境内注册的以中医药相关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和文化等领域服务出口为特色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具体可为省级省会城市中医医院、独立设置的中医药高等院校、民营医疗机构、中医理论指导下的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中医药出版单位或中医药企业等。 二、申报材料 1、中医药服务贸易服务出口基地推荐表、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4)。 2、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法人证书复印件;近三年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协议、合同、认证认可证书复印件等;能反映申报单位(或地区)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工作的信誉和所处行业地位的证明材料(荣誉证书、政府资助、宣传报道等)。 三、材料装订 按照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统一左侧装订,胶印装订成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11份,加盖地方商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