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做好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中药制剂)的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规定的传统中药制剂包括: (一)由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 (二)由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以及由中药饮片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 (三)由中药饮片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二、医疗机构应严格论证中药制剂立题依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对制剂安全、有效负总责。 三、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备案: (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的情形; (二)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的不同剂型品种; (三)中药配方颗粒; (四)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制剂。 四、医疗机构配制传统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配制,但须同时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五、传统中药制剂的名称、说明书及标签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说明书及标签应当注明传统中药制剂名称、备案号、医疗机构名称、配制单位名称等内容。 六、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信息平台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附件),并填报完整备案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并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表》原件。 (二)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立题目的和依据;同品种及该品种其他剂型的市场供应情况。 (四)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核准编号。 4.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复印件; (2)制剂受托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说明书及标签设计样稿。 (六)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及使用背景情况。 (七)详细的配制工艺及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路线、所有工艺参数、设备、工艺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八)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九)内控制剂标准及起草说明。 (十)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十一)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十二)原、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包括药材的基原及鉴定依据、前处理、炮制工艺、有无毒性等。 (十三)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十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五)单次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十六)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其制剂可免报资料项目(十四)至(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报送资料项目(十五)、(十六): 1.处方中含法定标准中标识有“剧毒”“大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明确毒性的药味; 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配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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