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提升工程行动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地方各级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和军队卫生部门,将其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要定期听取提升工程行动计划推进落实情况,加强对实施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提升工程行动计划考核评价指标协同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 (二)明确责任分工 在各级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提升工程行动计划实施。 ——中医药主管部门要把提升工程行动计划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细抓实抓好,指定专门的处室和人员负责工作任务的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对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人。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纳入卫生健康各项管理评价指标,统筹规划、医改、基层卫生、医政、妇幼健康、应急、宣传等领域,抓好中医药建设任务的落实。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纳入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将中医医院基础建设、环境改造、重大业务建设纳入项目支持范围给与重点支持。 ——教育部门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置中医药专业,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围绕提升工程行动计划明确的重点任务和国家实施的建设项目,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职称评聘、人才招聘、薪酬待遇的政策。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鼓励支持中医药文化作品和产品制作、中医药文化基地建设、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医药健康旅游发展,提升中医药传统文化自信和影响力。 ——医疗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中药(含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制定和推广适合中医特点的支付政策,开展中医优势病种按病种付费等。 ——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监督管理、优化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的政策措施,保证中药质量,确保用药安全。 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纳入地方各级中医药工作领导小组绩效考核目标,实行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制,对各地提升工程行动计划落实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责任分工分别负责。军队系统实施提升工程“十四五”行动计划相关任务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组织实施。 (三)强化考核督查 各地要将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纳入本地区“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年度医改重点任务,将其重点指标纳入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各省(区、市)要围绕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以及考核评价指标进行“对账盘点”,加强督促检查,5年内省级督查覆盖辖区内所有的市(地)和60%的县(市、区),市级督查覆盖辖区内所有的县(市、区)和60%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协同各部门适时对各省(区、市)提升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军队系统督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组织实施。 (四)强化宣传引导 加强提升工程行动计划的正面宣传和典型宣传,增强社会对中医药工作的普遍认知,大力宣传中医药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改革发展成效,动员各部门、社会各界、广大群众参与和支持,营造有利于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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