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2〕3号) 第2项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5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68—2013《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与GBZ 68—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慢性苯中毒诊断分级标准中血细胞计数的界限值,删除了白血病,量化了接触苯的职业史时间(见4.2和5.2,2013版4.2.1、4.2.2和4.2.3); ——增加了附录A.4分级诊断中血细胞计数参考范围(见附录A.4)。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青岛市职业病防治院、苏州市职业病防治院、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俏、夏丽华、万伟国、王如刚、史军、张华、刘杰、邓立华、郑舒聪、王旖然。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2年首次发布为GB 3230—1982,1997年第一次修订为GB 3230—1997; ——2002年第二次修订时,编号改为GBZ 68—2002,2008年第三次修订,2013年第四次修订; ——本次为第五次修订。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苯及含苯有机溶剂引起急性或慢性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WS/T 405 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诊断原则 4.1 急性苯中毒 根据短期内吸入大量苯蒸气的职业接触史,出现以意识障碍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参考实验室检测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疾病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等损害,方可诊断。 4.2 慢性苯中毒 根据3个月及以上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出现以造血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参考实验室检测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血象、骨髓象等改变,方可诊断。 5 诊断 5.1 急性苯中毒 5.1.1 轻度中毒 短期内吸入大量苯蒸气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黏膜刺激症状,伴有轻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5.1.2 重度中毒 短期内吸入大量苯蒸气后出现下列临床表现之一者: a) 中、重度意识障碍(见 GBZ 76); b) 呼吸循环衰竭; c) 猝死(见 GBZ 78)。 5.2 慢性苯中毒 5.2.1 轻度中毒 有3个月及以上密切接触苯的职业史,可伴有头晕、头痛、乏力、失眠、记忆力减退、反复感染等临床表现。在3个月内每2周复查一次外周血细胞分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 白细胞计数 4 次及以上低于 3.5*109/L(见 WS/T 405); b) 中性粒细胞计数 4 次及以上低于 1.8*109/L(见 WS/T 405); c) 血小板计数 4 次及以上低于 80*109/L。 5.2.2 中度中毒 多有慢性轻度中毒症状,可伴有反复感染和(或)出血的临床表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 白细胞计数低于 3.5*109/L
或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1.8*109/L,伴血小板计数低于80*109/L; b) 白细胞计数低于 2.5*109/L
或中性粒细胞计数低于 1.3*109/L; c) 血小板计数低于 60*109/L。 5.2.3 重度中毒 多有慢性中度中毒症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a) 全血细胞减少症; b) 再生障碍性贫血; c)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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