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2〕3号 现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4—2022.pdf 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4—2002) GBZ 68—2022.pdf 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 (代替GBZ 68—2013) GBZT 326—2022.pdf 尿中二氯甲烷测定标准 气相色谱法 上述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GBZ 4—2002、GBZ 68—2013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16日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 4—200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4—200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急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分级和处理原则(见4.1、5.1、6.1.1和6.2); ——删除了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中的观察对象(见2002版第4章); ——调整了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分级(见5.2,2002版第5章); ——修改了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分级中肌力分级及神经-肌电图的内容(见5.2,2002版第5章); ——调整了处理原则的内容(见第6章,2002版第6章); ——修改了附录A的内容(见附录A,2002版附录A)。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南京市职业病防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青岛市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帮梅、许忠杰、曹晓燕、董秋、孙道远、闫永建、赵圆、陈艳霞、宋平平。 本标准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2年首次发布为GB 3233—1982; ——2002年第一次修订时,编号改为GBZ 4—2002;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的诊断原则、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接触二硫化碳所致中毒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28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 GBZ/T 247 职业性慢性化学物中毒性周围神经病的诊断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诊断原则 4.1 急性中毒 根据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硫化碳的职业史,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辅助检查结果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2 慢性中毒 根据密切接触二硫化碳1年及以上的职业史,出现多发性周围神经损害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神经-肌电图检查结果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学调查资料,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5 诊断 5.1 急性中毒 5.1.1 轻度中毒 短期接触较高浓度二硫化碳后,出现头痛、头晕、恶心、呕吐、乏力、失眠多梦、易激惹或四肢麻木、疼痛等症状,可伴有晕厥或肢体抽搐等表现,同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轻度意识障碍,如意识模糊、嗜睡状态等 (见GBZ 76); b) 步态蹒跚、醉酒样改变。 5.1.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中度意识障碍,如谵妄状态、混浊状态(见GBZ
76); b) 癫痫大发作样抽搐(见GBZ 76)。 5.1.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重度意识障碍,如浅昏迷、中度昏迷、深昏迷、植物状态(见GBZ 76); b) 癫痫持续状态(见GBZ 76); c) 出现明显的精神症状,如定向障碍、幻觉、妄想等(见GBZ 76); d) 脑局灶损害(见GBZ 76)。 5.2 慢性中毒 5.2.1 轻度中毒 密切接触二硫化碳1年及以上后,出现头痛、头晕、乏力、失眠多梦、易激惹、记忆力减退或四肢无力、麻木、疼痛等症状,同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四肢远端对称性手套、袜套样分布的痛觉、触觉障碍或音叉振动觉减退,同时伴有跟腱反射减弱; b) 四肢受累肌肉肌力减退至4级(见GBZ 76); c) 神经-肌电图检查提示轻度周围神经损害(见GBZ/T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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