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20号) ... ... ...

2022-4-15 17:02|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443|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参考模板》;适用于已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在开展正式的委托生产活动前,为参与签订《质量协议》的各方提供指导。研发阶段医疗器械样品《质量协议》的制定也可参考。 ... ...


4.生产与过程控制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所涉及的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明确其确认、验证与维修活动的要求和责任方。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可以包括:生产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软件)、自动化控制系统、环境监控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公用设施,以及其它在受托生产现场使用的、需要实施维修和保养的设施、设备及系统。

5.检验与检测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委托生产产品所涉及的检验要求,包括对检验人员、检验场所、检验仪器和设备、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批检验记录的要求,以确保可以满足从物料验收到最终产品生产放行所需要的检验。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对产品的抽样、检验、留样(如适用)及不合格品处理的责任分工。

6.放行控制

委托生产产品放行包括委托产品的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受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委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

在《质量协议》中,双方应当考虑规定进行成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适用时,还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抽样检验、成品留样(如适用)及产品放行的职责。

生产放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过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满足可追溯性要求;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已按规定记录并签字;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生产批的不合格、返工、降级使用等特殊情况已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符合规定的要求;经授权的生产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放行文件。

委托方应在受托方的生产放行完成后,对受托方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证实已符合规定的放行要求后方可上市放行交付给顾客。

7.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要求,用以评估受托方是否按照质量协议的规定执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委托方每年应当对受托方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通告在受托方发生的、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外部质量审核情况,明确双方针对质量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需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原则。

在《质量协议》中,双方应当约定在接受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中的义务和责任。

8.售后服务、产品投诉与不良事件监测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对产品售后服务、投诉处理和质量调查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包括售后服务中产品维修、维护保养、投诉的接收、调查与分析、数据收集和分析、记录的管理等。

《质量协议》一般规定受托方负责进行与委托生产有关的原因调查,包括生产批记录与不合格的审查。必要时,按照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应当制定并执行与委托生产相关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承担不良事件监测的职责。

9.变更控制

《质量协议》应当针对不同的变更发起者(委托方或受托方)及变更的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的变更控制及批准要求。

对于委托方发起的变更,应当判定该变更是否需要受托方重新进行工艺确认或验证,或是仅需要通知到受托方。委托方应当监督受托方对已达成变更的有效执行。

对于受托方发起的变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应当识别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变化并通知委托方,经协商后认为应当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由委托方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无论哪种变更,在评审阶段或接到通知后,双方均应当评价变更的影响,必要时应当评估对已放行及已上市产品的影响。

产品相关变更,委托方须确保变更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有些可能会涉及产品注册或备案的变更,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若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双方应当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完成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对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的情形,以及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的主体进行约定。

(五)质量管理体系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任

《质量协议》至少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的以下责任:

1.管理责任

双方在落实管理责任时,管理层应当考虑人员、厂房、设施、检验设备和仓库等条件,制定沟通机制和考核指标,以满足协议规定的产品生产和质量保证的要求,确保实现质量目标。

协议中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通常是双方的管理者代表),确保其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委托生产的要求。适宜规定双方对接、联络和协调的岗位职责。

2.资源管理

《质量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确保满足产品生产的各项资源得以适当配备与落实。

双方适宜从人、机、料、法、环五个环节考虑各项资源管理的要求:如人力资源的满足可以从人员资格的要求、培训计划等方面,明确双方应当承担的职责;为满足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识别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和运行环境的要求;原材料采购的要求,如原材料的采购和提供方式等;委托生产所需作业指导文件、技术要求等;委托生产所需生产环境、厂房设施等要求。

3.适用的质量管理规范或体系的要求

根据生产实现过程及产品特点,结合(四)适用质量管理规范或体系的要求,确定出主要控制过程。针对每一个过程,经双方协商确认各自责任分工。

(六)分歧的解决

《质量协议》应当对委托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分歧约定解决途径,这些分歧可以来自于设计开发、产品生产、上市后监督、不良事件报告和召回等过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自行约定解决途径。

(七)协议的有效期限和终止条款

应当明确《质量协议》的有效期限及批准、生效、变更和终止的要求。终止的要求中,至少应当包括文件的转移或返回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等约定。

(八)知识产权的保护、保密及商业保险要求

当双方在其它业务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没有进行规定时,适宜考虑在《质量协议》中规定双方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如购买商业保险的,《质量协议》中适宜约定委托方对商业保险的管理,包括保险的购买、延续、理赔等资料的保存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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