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务主管社会团体会议活动的通知 国中医药函〔2009〕4号 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 一直以来,我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均能够按照国家和我局有关规定,依据自身章程,规范有序地开展学术会议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为繁荣中医药学术、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近来,我局陆续接到反映,部分社团冒以我局或有关领导同志名义举办营利性会议活动,存在弄虚作假、乱收费现象,扰乱了中医药学术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会议活动,增强社会团体社会服务功能,营造良好中医药学术氛围,特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请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执行。 一、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局社团管理规定,按照本单位章程,依法依章加强自身建设,有序组织各类学术活动,提高自律性和诚信度。 二、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举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活动,或以我局及我局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活动,一律须履行报批手续。 三、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以中央领导同志、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领导同志或我局工作人员出席活动为由,邀请单位或个人参加活动。 四、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擅自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收费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 五、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财务人员,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六、局业务主管各社会团体要建立和完善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出国管理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出国计划,原则上不得申请组织双跨团组。严禁组织营利性会议及一般性考察,严禁持因私护照执行公务,严格执行卫国际发〔2008〕50号文件精神。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