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贯彻落实《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适应新时期中医药继续教育发展的需要,现将修订后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点击阅读): 1.《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第八条 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 (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十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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