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六)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0.5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一条 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