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促进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发展,提高风湿免疫疾病诊疗能力和规范化水平,我委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综合医院要按照要求,加强对风湿免疫科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风湿免疫疾病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要求的综合医院,要加强对风湿免疫科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化的风湿免疫科。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0月21日
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与管理,提高风湿免疫疾病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是对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以下简称综合医院)设置风湿免疫科和开展相关医疗服务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应当按照《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见附件)设置科室,并遵循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开展风湿免疫疾病诊疗相关服务的综合医院,应当加强科室建设,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原则上应当设立独立科室,科室名称统一为风湿免疫科。鼓励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和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风湿免疫科。 第四条 三级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主要提供风湿免疫疾病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重点发挥在医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规范诊疗和学科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二级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主要为区域内风湿免疫常见病、多发病提供日常规范诊疗和疾病管理服务,接收三级综合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以及承担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 第五条 综合医院应当具备与其规模、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诊疗场所、专业人员、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医学影像、临床检验等相关科室建设,以保障风湿免疫疾病诊疗相关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条 综合医院应当保证风湿免疫科专业技术人员层次、结构合理,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促进科室内及相关科室间团队协作,完善、优化相关服务流程。 第七条 综合医院应当制定学科人才培养计划和岗位培训计划,不断提高风湿免疫疾病诊断、治疗、护理、检验、影像等相关医务人员专业水平。将风湿免疫疾病诊疗相关知识、技能纳入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范畴,并定期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八条 综合医院应当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将风湿免疫科及相关学科纳入信息化建设范畴整体推进。 第九条 综合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南要求加强风湿免疫科管理,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体系,制定风湿免疫疾病相关质量控制标准,加强对风湿免疫科的医疗质量管理与评价,不断提高风湿免疫疾病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第十条 综合医院应当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循相关医疗标准、指南、规范、操作规程、临床路径等,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风湿免疫疾病相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临床路径及质控标准等,规范开展风湿免疫疾病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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