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书写、保存病历等医疗文书,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决策水平,加强相关诊疗信息统计分析。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应当加强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联系,推动构建风湿免疫疾病患者上下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诊疗体系。 第十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风湿免疫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医疗质量控制评估指标体系,加大管理力度。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重视区域内风湿免疫疾病诊疗服务体系建设。组织辖区内诊疗能力强的有关综合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支持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辐射带动区域内风湿免疫疾病诊疗服务网络建设,构建分级诊疗和全流程服务管理体系。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应当按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安排,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提升基层诊疗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应当积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机构开展检查评估、质量控制等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三级综合医院风湿免疫科 一、科室和床位 (一)科室。独立设置门诊诊室和病区。 (二)床位。风湿免疫科开放床位≥10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二、人员 (一)医师。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医师应当具有风湿免疫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承担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医院应当适当增加人员。 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应当增加1名具有风湿免疫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科室主任应当具备风湿免疫专业副高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护士。每张风湿免疫科病床应当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每10张床位至少有1名护士具有中级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设备设施和支撑条件 (一)专科设备和支撑条件。医院应当具有独立的检验科、放射科、眼科、口腔科及病理科,支持风湿免疫疾病的相应检查。检验科可进行风湿免疫疾病的相应专科实验室检查,包括诊治必需的自身抗体检查等。 可以通过与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合作的方式实现相关检验需求。 (二)基本设备和支撑条件。病房应当具备供氧设备、吸引器、压缩空气、生命体征监护设备、消毒设施、基本抢救设备设施及无障碍设施。 门诊应当设立独立的治疗室或相对独立的治疗场所,可进行关节穿刺术、免疫抑制剂及生物制剂的输注和紧急情况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