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 ... ... ...

2019-12-14 20:15|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529| 评论: 0

摘要: 为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一是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衔接,二是推进“放管服”改革,三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四是优化保障政策,五是加强队伍建设。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进一步完 ...


(五)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不得设置并全面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限制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的经营性质。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一次性告知审批事项及流程、受理条件、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内容。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各地可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连锁化发展道路。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监管。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等部门制定监管和考核办法,加大对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考核检查力度,把医疗床位和家庭病床增加等情况纳入考核。研究制定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和管理指南。各医养结合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及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安全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应急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七)减轻税费负担。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扶持。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强化投入支持。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等服务。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鼓励地方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并适用过渡期政策,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五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由非营利性机构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划拨使用。 (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优化保障政策

(十一)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充分发挥价格的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具备招标条件的,鼓励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收费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支持开展上门服务。研究出台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完善上门医疗服务收费政策。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适当提高上门服务人员的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建立老年慢性病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要为签约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基础性签约服务及个性化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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