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莱茵衣藻等3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022-5-16 18:36| 发布者: 宝尤好| 查看: 578|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莱茵衣藻等3种新食品原料、喹啉黄铝色淀等1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磷酸锆(2:1)等15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 ... ... . ...

关于莱茵衣藻等3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2022年第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莱茵衣藻等3种新食品原料、喹啉黄铝色淀等18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磷酸锆(2:1)等15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特此公告。

附件:莱茵衣藻等3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文本.pdf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55

 

 

解读《关于莱茵衣藻等36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2年第2号)

 

一、新食品原料

(一)莱茵衣藻

莱茵衣藻(Chlamydomonasreinhardtii)属于衣藻科、衣藻属。经藻种培养、发酵罐异养扩大培养、干燥等工艺制成。主要营养成分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氨基酸、维生素和矿物质等,其中蛋白质≥30.0%、粗多糖≥10.0%。莱茵衣藻在美国被列为“一般认为安全”物质,可作为膳食蛋白质来源;在新加坡被批准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在我国香港允许其进入市场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莱茵衣藻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莱茵衣藻在婴幼儿食品中的使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使用范围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藻类及其制品的规定执行。

(二)长双歧杆菌长亚种BB536

长双歧杆菌长亚种(原名称为“长双歧杆菌”)已被列入我国《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也已列入欧洲食品安全局资格认定(QPS)名单的推荐生物制剂列表以及国际乳品联合会公报(Bulletin of the IDF 455/2012)的“在发酵食品中有技术必要性的微生物品种目录”。长双歧杆菌长亚种BB536Bifidobacteriumlongumsubsp. longumBB536)从健康婴儿肠道中分离得到,该菌株已在美国、日本被批准用于婴幼儿食品。国内外开展的多项婴幼儿临床研究证明,该菌株具有较好的食用安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长双歧杆菌长亚种BB536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

该菌株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

(三)甘蔗多酚

甘蔗多酚是以甘蔗为原料,经压榨、过滤、提取,且除去多余糖分和盐分后得到甘蔗糖蜜,再以水、乙醇为提取溶剂,经过滤、真空浓缩、离子交换和喷雾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粉体物质;或经过滤、真空蒸馏等工艺制成的液体物质。主要特征成分为总多酚。美国已将其列为“一般认为安全”物质”,欧盟允许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澳大利亚与新西兰将其按照普通食品管理,我国台湾地区已将其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本产品推荐食用量为:总多酚含量为200g/kg的粉体推荐食用量为≤1/天,总多酚含量为14.8g/kg的液体推荐食用量为≤10/天,超过该含量的按照实际含量折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甘蔗多酚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鉴于甘蔗多酚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的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一)喹啉黄铝色淀

1.背景资料。喹啉黄铝色淀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仅限糖果包衣)(食品类别05.03)。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允许其作为着色剂用于食品装饰、包衣。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着色剂用于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仅限糖果包衣)(食品类别05.03),增强产品色泽。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β-果糖基转移酶

1.背景资料。Aspergillusfijiensis来源的β-果糖基转移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将蔗糖转化为低聚果糖。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

(三)β-葡聚糖酶

1.背景资料。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subtilis)来源的β-葡聚糖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β-葡聚糖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

(四)蛋白酶

1.背景资料。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subtilis)来源的蛋白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蛋白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

(五)海藻糖酶

1.背景资料。李氏木霉(Trichodermareesei)来源的海藻糖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海藻糖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

(六)磷脂酶A1

1.背景资料。黑曲霉(Aspergillusniger)来源的磷脂酶A1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磷脂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

(七)葡糖氧化酶

1.背景资料。黑曲霉(Aspergillusniger)来源的葡糖氧化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葡萄糖的氧化。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

(八)乳糖酶

1.背景资料。枯草芽孢杆菌(Bacillussubtilis)来源的乳糖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乳糖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

(九)植酸酶

1.背景资料。黑曲霉(Aspergillusniger)来源的植酸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法国食品安全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植酸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

(十)五水硫化钠

1.背景资料。五水硫化钠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新品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食品。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制盐工艺,起到脱酸、脱色和沉降重金属的作用,提高食用盐品质。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

(十一)谷氨酰胺转氨酶

1.背景资料。谷氨酰胺转氨酶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允许用于豆类制品,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风味发酵乳(食品类别01.02.02)和非熟化干酪(食品类别01.06.01)。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作为稳定剂和凝固剂用于酸奶、天然奶酪和加工奶酪。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稳定剂和凝固剂用于风味发酵乳(食品类别01.02.02)和非熟化干酪(食品类别01.06.01),增强乳制品凝胶强度,提高乳蛋白热稳定性。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1886.174)。

(十二)氯化镁

1.背景资料。氯化镁作为食品添加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允许用于豆类制品,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方便米面制品(食品类别06.07)、冷冻米面制品(食品类别06.08)和复合调味料(食品类别12.10)。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面条、调味品等食品类别。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需要限定。

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增味剂用于方便米面制品(食品类别06.07)、冷冻米面制品(食品类别06.08)和复合调味料(食品类别12.10),与氯化钠一起使用,可补充或增强咸味,起到减盐增味的作用。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氯化镁》(GB25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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