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下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审中心通告2022 ...

2022-5-18 20:24| 发布者: 中国文化| 查看: 572| 评论: 0

摘要: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在“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下研发的中药新药,不同注册分类临床方面沟通交流的关键节点、会议资料要求以及关注点。适用于在“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研发的中药复方制剂提出临床专业沟通交流申请。 ...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试行)》《基于“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下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24号)  附件2


一、概述

中药复方制剂一般来源于中医临床实践,具有传统中医药理论的支持和指导,在总结个体用药经验的基础上,在临床实践当中逐步明确适用人群、用药剂量、疗效特点和临床获益,形成固定处方,研发制成适合群体用药的中药新药。

2019 10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以下简称“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的要求。基于中药研发规律,2020 9月发布的《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已对中药注册分类进行调整,重点优化了体现中药特点的中药复方制剂的注册申报路径,丰富了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范围,以切实促进传承精华、守正创新。

本指导原则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沟通交流管理办法》)基础上,明确了在“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下研发的中药新药,不同注册分类临床方面沟通交流的关键节点、会议资料要求以及关注点,不涉及具体的审评技术要求。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在“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研发的中药复方制剂提出临床专业沟通交流申请。如同时涉及药学及药理毒理方面内容,可按照《中药新药研究过程中沟通交流会的药学资料要求(试2行)》及其他指导原则要求一并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本指导原则中所涉及的沟通交流情形,除《沟通交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前会议(Pre-IND)、药物Ⅱ期临床试验结束/Ⅲ期临床试验启动前会议(End of Phase II)、新药上市许可申请前会议(Pre-NDA)按照《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中的Ⅱ类会议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外,其他情形可按照《沟通交流管理办法》中的Ⅲ类会议提出。对于涉及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重大公卫事件以及审评过程中沟通交流(专业审评问询函、发补通知、异议解决)等情形的品种,以及按照其他审评证据体系研发的中药新药,应按照相应的程序提出沟通交流。

目前,“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仍在构建和探索中,通过沟通交流,监管机构将与申请人共同推进按照“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研发的中药复方制剂的上市进程。随着审评实践经验的积累和相关法规的更新,本指导原则也将随之更新与完善。


二、“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下中药新药沟通交流的关注点

(一)“1.1 中药复方制剂”沟通交流关注点

1.1 类中药的注册申请,依据研发不同阶段,临床方面需要提供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临床试验等方面的申报资料。

1.1 类中药研发各关键阶段,申请人应基于所研发品种的中医药治疗优势和特点,紧扣临床定位,持续动态评估已有研究资料对拟定功能主治、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支持情况,能够回答哪些药物上市必须回答的临床问题,对注册申请事项的支持程度,并根据品种特点合理规划研发路径。

1.中医药理论

申请人应按照《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试行)》提交会议资料。

如拟定的中医证型、治则治法与传统中医药理论认识以及当前诊疗实际存在差异,在会议资料中,建议重点就理法方药一致性、与传统认识存在的差异及其合理性作出说明。

民族药品种的研制应符合民族医药理论,鼓励申请人在正式申报前提出沟通交流,建议结合民族地区的使用情况,针对民族医药理论支持情况、临床定位合理性等问题进行讨论。为充分发挥民族医药专家在审评中的作用,建议邀请民族医药专家共同参加沟通交流会议;或在提出会议申请前,就拟沟通交流问题征求民族医学专家意见。

有关中医药理论的沟通交流,建议在关键研发阶段(Ⅱ类会议),与其他拟沟通交流问题一并提出申请。

2.人用经验

获取人用经验的过程即为逐步探索明确中药复方制剂有效性、安全性特点以及临床价值的过程,其研究可以贯穿药物研发的始终。申请人可按照以下两个阶段提出沟通交流申请:

1)人用经验研究方案的沟通

如处方组成符合中医药理论,鼓励在早期研发阶段获取人用经验数据。申请人可针对人用经验研究方案的设计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鼓励采用真实世界研究(RWS),或应用以患者为中心的药物研发(PFDD)、患者报告结局(PRO)等能够体现中医药特点的新工具、新方法。

会议资料方面,应提供拟获取人用经验的研究方案,明确研究类型,并针对目标人群基本特征、样本量、对照的选择、主要有效性指标确定的依据、采集数据的范围、采集方法及标准、数据来源、数据治理或数据管理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和统计分析方法等方案设计关键环节的确定依据进行说明。同时,建议对拟申报品种处方、工艺演变情况进行梳理,并评估与拟申报品种处方、工艺之间的相关性。

2)人用经验数据的沟通

已获得人用经验的,申请人应针对已有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数据对注册申请事项的支持程度进行评估,包括样本量、适用人群特征(年龄、性别、中医证候、疾病种类及严重程度、病程、需排除的禁忌等风险人群)、功能主治和临床定位、用法用量(单独使用/联合用药、疗程、用药剂量、用药频次)、有效性结果(主要疗效指标或主要结局终点、观察期和随访节点、临床获益情况)、安全性结果(暴露时间,安全性事件发生的性质、情况和频次)等方面。

如申请人评估认为已有研究资料可以回答上述所有临床问题,会议资料方面应提供获取人用经验的研究方案、数据治理或数据管理计划书、数据统计分析方案、总结报告、支持注册申请事项的评估等资料。

如现有数据尚不能回答上述所有临床问题,则可提交人用经验研究资料,并针对后续获取人用经验的研究方案或临床试验设计关键问题进行沟通交流,会议资料应一并提供后续研发计划、研究方案等。

对于人用经验数据的沟通交流,建议在关键研发阶段(Ⅱ类会议),与其他拟沟通交流问题一并提出申请。

3.临床试验

Pre-IND会议:申请人应结合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初步评估现有研究结果已经回答了哪些临床问题,后续还需要针对哪些问题开展临床试验,并提供临床试验方案。

应重点关注临床定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临床定位应能够体现中医药治疗优势和特点,清晰明确,需要考虑目前临床需求和拟解决的临床问题。

EOPII会议:申请人应综合评估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以及已完成临床试验结果,评估现有研究结果已经回答了哪些临床问题,后续还需要针对哪些问题继续进行人用经验研究或开展临床试验。

Pre-NDA会议:申请人应综合评估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以及临床试验结果,评估现有数据是否满足药品上市有效性和安全性的要求,说明能够充分回答哪些临床问题,评估所选适用人群的风险/获益情况以及临床应用后可能存在的主要安全性风险等。

以上“1.1 中药复方制剂”的沟通交流申请,应针对拟沟通的技术问题提交充分的研究资料,对于 Pre-IND PreNDA 会议,原则上资料应包括拟用于正式申报的全套资料,并按照《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整理。


(二)“3.1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沟通交流关注点

3.1 类中药的上市许可申请,临床方面需要提供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依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表》中,明确了部分古代经典名方出处、处方、制法及用法、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折算剂量等关键信息,但未包括说明书【方解】【历代医评】内容以及【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安全性信息,且提出了折算剂量可能与日服用量不一致等情况。

因此,在以上内容尚未形成共识,或申请人拟定说明书内容与已上市同品种说明书内容(如有)存在差异的情况下,鼓励围绕说明书起草的关键信息及其依据进行沟通交流。

按照相关规定,3 类中药由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专家审评委员会进行技术审评并出具技术审评意见。对于 3.1类中药的沟通交流,申请人应按照《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说明书撰写指导原则(试行)》要求,提交《3.1 类中药沟通交流会议资料》(附件 1),包括说明书样稿、起草说明及依据,为正式递交上市许可申请的申报资料能够满足专家审评需要作准备。

建议重点关注确定用法用量(用药方法、剂量、用药频次等)的具体依据,拟定说明书项目与已上市同品种说明书(如有)或已发布《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表》不一致的具体考虑,安全性信息的起草是否具有中医药理论、既往临床实践或文献报道、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等方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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