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试行)》 《基于“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下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2年第24号) 为推动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试行)》《基于“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下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试行) 2.基于“三结合”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下的沟通交流指导原则(试行)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2年4月29日
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临床研发指导原则(试行)
一、概述 中药复方制剂一般来源于中医临床实践,具有传统中医药理论的支持和指导,在总结个体用药经验的基础上,在临床实践当中逐步明确适用人群、用药剂量、疗效特点和临床获益,形成固定处方,研发制成适合群体用药的中药新药。 为了促进中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加快构建“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中药注册审评证据体系”(以下简称“三结合”审评证据体系),引导中药复方制剂基于中药的研发规律和特点开展新药研发,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中医药理论是中药复方制剂在临床遣方用药的重要依据,主要体现组方对拟定功能主治的中医药理论的合理性解释,即“理法方药”的合理性,拟研发的中药复方制剂应当有中医药理论的支持。 人用经验包含了中药处方/制剂在临床用药过程中积累的对其适用人群、用药剂量、疗效特点和临床获益的认识和总结。获取人用经验的过程即为逐步探索明确中药复方制剂有效性、安全性以及临床获益的过程,也是中药复方制剂研发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其研究可贯穿研发全过程。 临床试验应当结合上述中医药理论依据和人用经验的总结,对尚未明确的有效性、安全性问题开展研究,可根据需要采用不同的研发策略和灵活多样的试验设计。 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形成支持中药复方制剂上市注册申请的证据体系。 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研发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体现中医药的作用特点、发挥中医药的临床优势,以病证结合、专病专药或证候类中药等多种方式开展,明确患者的临床获益。 中药复方制剂来源不仅包括中医临床经验方、医疗机构制剂、古代经典名方化裁,还包括基于现代研究的科研方等,其研发具有多路径的特点。本指导原则侧重阐述人用经验的收集以及如何基于人用经验产生支持监管决策的证据,适用于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新药临床研发。随着相关法规的更新和实践经验的积累,本指导原则也将随之更新与完善。 二、一般原则 1. 本指导原则所讨论的人用经验的信息是在具有中医药理论支持的固定的中药处方或中药复方制剂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处方药味(包括基原、药用部位、炮制等)及其用量、临床定位基本明确后,经较长时间和/或较大人群范围临床使用而积累形成的,包括处方来源(和演变)、关键药学资料、临床使用情况、临床实践数据、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临床研究数据等,用于支持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的研发决策或注册申请。 2. 除已获批准的制剂(如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外,其制备工艺应当为能够反映中医临床实践实际情况的传统工艺。 3. 人用经验研究可贯穿中药复方制剂新药研发的全过程,尤其是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名老中医经验方、医疗机构制剂等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新药,可通过预先的研究设计,将中医临床诊疗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合理利用,进一步说明其临床应用人群、疗效特点等,为研究者制定药物研发策略提供支撑,为制定非临床研究及临床研究方案提供参考。 4. 如人用经验满足数据治理与评估的相关要求,并具备对人用经验数据的合理与充分的分析以及正确的结果解释,可作为支持注册申请的证据。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的新药研发,可通过人用经验初步确定临床获益、适用人群、用药剂量、疗效特点等,通常不需要开展非临床药效学研究。如需开展临床试验,应当根据处方特点及人用经验的支持情况合理设计后续临床试验,可采用随机对照的临床试验设计,也可采用实用临床试验(PCT)等真实世界研究设计方法。 5. 根据中药复方制剂不同的申报类别和人用经验情况,可选择不同的中药新药研发路径。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申请人可根据具体品种情况,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基于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的新药临床研发,如 1.1 类中药复方制剂、3.2 类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等。 四、人用经验信息 (一)处方来源与演变 中药复方制剂的处方来源与演变包括处方的来源、所依据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处方药味药量、剂型、功能主治范围、适用人群、用法用量、疗程、是否含有毒性药味或含有中药配伍禁忌等信息。如果处方是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变化及其依据。更具体的内容和要求参见《中药新药复方制剂中医药理论申报资料撰写指导原则(试行)》。 (二)关键药学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处方药味(包括基原、药用部位、炮制等)、剂型和制备工艺及其变更演变(如果有)情况,具体要求参见相关指导原则。 (三)临床使用情况 中药复方制剂从原始方剂到申报制剂的整个临床使用及其演变(如果有)情况,包括临床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等级、地域)、起始年月、科室、主要人群、人数剂次、不良反应情况等。如果存在临床使用中断情况,应当说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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