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3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14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39项)
国务院
2017年1月12日
附件截图: 国务院决定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涉及医药卫生健康的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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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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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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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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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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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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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准运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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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盐业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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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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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的具体要求,做好食盐管理与监督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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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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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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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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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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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执法力度,规范生产经营者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生产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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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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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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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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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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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严格把关。农业部要加快制定实施《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防控动物疫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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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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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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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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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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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受理审批,审批时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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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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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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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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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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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将药用辅料注册纳入药品审批一并办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明确,药品注册申请人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延伸监管,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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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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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第三方平台除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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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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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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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药品批发企业许可”、“药品零售企业许可”,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严格把关。要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系统,方便公众查询,指导公众安全用药,同时建立网上售药监测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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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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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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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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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国食药监安〔200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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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地方初审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直接受理审批,审批时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意见,并进一步明确各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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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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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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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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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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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对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单位加强监管,禁止将植物检疫对象活体带入非疫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违法行为严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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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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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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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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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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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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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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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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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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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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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地方初审后,国家林业局直接受理审批,直接承担相应责任,并进一步明确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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