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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开设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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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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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鼓励其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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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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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就医便利服务。鼓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工作志愿者定期为老年人开展义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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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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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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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民政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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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的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大力开发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系列服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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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局、科技部牵头,民政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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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落实好相关支持政策。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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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计生委、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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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适当支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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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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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基本健康养老服务,逐步扩大购买服务范围,完善购买服务内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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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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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于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时,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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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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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做好老年人照护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鼓励老年人投保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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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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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长期照护项目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和体制机制,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等比较健全的专业照护服务提供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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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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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好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认知知觉功能康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政策,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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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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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制度衔接,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同等对待。完善薪酬、职称评定等激励机制,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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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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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养结合机构人员进修轮训机制,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将老年医学、康复、护理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卫生计生人员培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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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民政部、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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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养老护理员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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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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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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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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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依托社区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积极开展养老服务和社区服务信息惠民试点,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对接,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为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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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牵头,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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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医养结合服务新模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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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工信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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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选择有条件、有代表性的地区组织开展医养结合试点,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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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牵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信部、中医药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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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入住医养结合机构和接受居家医养服务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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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龄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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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地方工作进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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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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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工作的宣传、政策解读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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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民政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医药局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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