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取样与监测 6.1 污水取样与监测 6.1.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 表1第16~22项,表2第15~21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 α、总 β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他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 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 监测频率 6.1.3.1 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次 (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6.1.3.3 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5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20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 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每日监测不少于2次,COD和SS每周监测1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测不少于1次。 6.1.3.5 采样频率:每4小时采样1次,一日至少采样3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6.1.4 监督性监测按 HJ/T 91执行。 6.15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和附录执行。 6.1.6 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 F。 6.2 大气取样与监测 6.2.1 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79中附录 C和HJ/T55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采样频率,每2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每季度监测一次。 6.2.3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执行。 6.3 污泥取样与监测 6.3.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于1kg。清掏前监测。 6.3.2 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和附录 E。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