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超声乳化和眼前节玻璃体切除设备及附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 ...

2022-6-9 12:25|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1120|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眼科超声乳化和眼前节玻璃体切除设备及附件,不包括眼后节玻璃体切除设备及附件的要求;眼科超声乳化和眼前节玻璃体切除设备及附件主要由主机和附件组成,附件主要分为超声乳化附件、灌注/抽吸附件 ...


十四、检测报告注意事项

所提交境内/外检测报告,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部分,应明确所检测的产品组成(附件应明确型号);性能指标应明确检测时所用的附件/附件组合情况(明确型号)。

十五、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应包含所有申报的产品组成。应明确主机及附件的有效期及可重复使用次数(若适用)。

电凝模式还应参见《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

十六、参考文献

(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

(三)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四)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14号)

(五)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

(六)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6年第21

(七)Third Party Review Guidance for Phacofragmentation System Device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January 31, 1997

(八)Third Party Review Guidance for Vitreous Aspiration & Cutting Device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January 31,1997

十七、起草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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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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