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1998—2013年) 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第37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为做好药品监管法律制度“立改废释”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1998—2013年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有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1)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2)予以公布。 对上述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均不涉及过去根据这些文件所作出处理决定的效力。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继续有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114个后附 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119个后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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