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09〕519号) ... ...

2022-6-11 16:07|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598|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境内与境外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的大陆注册申报。适用于与人体的骨、组织、组织液或血液接触,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或其中之一的医疗器械:一是接触时间大于30天;二是由可吸收/可沥滤材料制成。 .. ...


3.注册产品标准

  (1)根据《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注册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此基础上, 制造商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要求。注册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均应是已经过验证的。

  (2)注册产品标准应包括正文和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与人体接触的材料是否已在临床上应用过,其安全性、可靠性是否得到证明;

  ② 引用或参照的相关标准和资料;

  ③ 管理类别确定的依据;

  ④ 产品概述及主要技术条款确定的依据;

  ⑤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3)注册产品标准中,应明示产品使用原材料及各部件的组成成份,有材料牌号的,明确材料牌号;给出产品相应结构图示、详细的规格尺寸。

  (4)对于重新注册产品的注册产品标准,若制造商在原注册产品标准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制造商在申报产品重新注册时,应同时提供标准修订说明,在标准修订说明中明确修订的内容及修订依据。

  有些重新注册产品,虽然产品设计和适用范围均未发生改变,但由于国家/行业标准通过注册产品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注册产品标准的组成部分,随着这些国家/行业标准的更新,其注册产品标准亦应进行相应的更新。

  (5)申请人/制造商在申报过程中,按照补充资料通知单要求进行补充资料时,若对注册产品标准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提供了新版的注册产品标准,应同时提供说明标准变更前后对比情况的资料。

  4.临床试验资料

  (1)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的要求提供临床试验资料。

  (2)临床试验方案

  ① 临床试验方案中应明确疗效评价指标,且应采用国际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无公认标准,应采用临床常规疗效评价标准。

  ② 临床试验方案中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按照试验目的、试验类型(优效、非劣效、等效)确定并符合统计学要求,并应采用经典的、公认的统计方法、计算公式、统计软件(如:SASSPSSSYSTAT)。

  ③ 为了保证得到科学、有效的疗效评价,应根据情况设置合理对照。

  ④ 为了保证临床试验的科学性,不建议采用文献数据及历史数据作为对照。

  ⑤ 试验组和对照组应采用统一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如为多中心临床试验,应按统一的方案进行试验。

  ⑥ 试验组和对照组的临床观察及随访时间应相同。

  (3)临床试验报告

  ① 临床试验报告应与临床试验方案保持一致,尤其注意明确以下内容:试验产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及所对应的试验病种和各个病种的病例数;各病例的随访时间;试验产品的临床适用范围/适应证、禁忌证与注意事项。

  临床适用范围/适应证仅限于已进行临床试验并得出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的范围/病种。

  ② 临床试验报告应明确所有病例是否全部完成随访,完成的随访病例是否均纳入统计。失访病例应明确失访原因。

  ③ 临床试验报告应提交参与疗效评价与安全性评价的统计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原始数据。

  ④ 临床试验报告应报告所有不良事件发生的时间、发生的原因、结果及与试验器械的关系。对于所采取的措施应予以明确。

5.产品说明书

  (1)根据《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

  (2)产品临床适用范围/适应证、禁忌证、注意事项应与临床试验报告保持一致。

  (3)产品有效期限、使用寿命限制、从人体取出的期限、已采用的灭菌方法、推荐采用的灭菌(消毒)方法等信息应与产品技术报告所述一致。        

  6.质量跟踪报告(适用于重新注册产品)

  (1)为全面了解已注册产品临床使用情况,建议制造商在质量跟踪报告中提供以下信息:已注册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包括产品销售量,如果产品型号间差异较大时,应提供不同型号产品销售情况;根据产品临床适用范围/适应证详述产品上市后临床随访情况;详述产品上市后所有不良事件、投诉发生情况,对不良事件、投诉原因的分析与处理情况。

  (2)为了对重新注册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建议制造商详细说明此次申请重新注册产品与原注册产品相比的任何变化情况,可能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 材料及材料供应商

  ② 加工工艺

  ③ 产品结构

  ④ 预期用途

  ⑤ 包装材料

  ⑥ 灭菌方式

  若存在任何一种涉及产品的技术性变化,则制造商应提交该变化是否会带来新风险的详细论证与评价资料。

  7.其他

  医疗器械产品名称应规范。通用名称可以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中无相应产品名称的产品,其命名应以体现产品技术结构特征、功能属性为基本原则,并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型号、规格的命名不应有重复之处,且申报资料中涉及产品名称、商品名称、型号、规格之处均应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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