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光学相干断层扫描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8年第44号 ...

2022-6-14 17:36|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971|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主要考虑采用频域相干原理的OCT,对于采用时域相干原理或其他工作原理的OCT可参考此。附:1.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2.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 3.风险分析报告 4.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 ...



(五)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研究资料中功能、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应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描述为依据产品特点”“依据临床需求确定,应具体说明产品特点和临床需求。对于参考同类产品确定的,应提供同类产品的相关资料。对于有些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定的指标,应关注标准中是否给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数值),对于未给出具体要求的,申请人应说明申报产品功能、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即设计输入确定的理由。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应对OCT中与患者和使用者接触部分的材料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如果使用者佩戴手套操作,可不对使用者接触的部分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但应在说明书中明确使用者需佩戴手套操作。若颏托、额托部分须配合颏托纸、额托纸使用,不与患者直接接触,也可不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但应在说明书中明确。若颏托部分直接与患者接触,则应按照法规的要求提供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资料,并关注以下方面:

1)生物相容性评价应对成品中的材料而不是原材料进行评价,部分材料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会改变材料的生物相容性结果,例如添加了加工助剂或者加工过程(例如高温)改变了原材料的性质。

2)研究资料中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可提供境内试验报告或境外试验报告,境内试验报告可以是委托检验,试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制备方法、试验方法及试验结果。境内开展生物学试验,应委托具有医疗器械检验资质认定、在其承检范围之内的生物学实验室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试验;国外实验室出具的生物学试验报告,应附有国外实验室表明其符合GLP实验室要求的质量保证文件。

3)生物学试验报告应体现产品名称和型号,与申报产品相对应。如提供其他产品的报告,应对检测产品与申报产品的差异性进行评价,应证明原材料及来源、生产工艺等影响生物相容性重新评价的情形均不存在。

3.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OCT为门诊检查诊断设备,一般不用于手术室,与人体表面健康皮肤接触,不需进行灭菌,按医院常规设备擦拭消毒即可,灭菌/消毒工艺研究资料可不提供。但若产品组成中包含需要进行消毒灭菌的附件,则应按照法规要求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

4.产品使用期限研究

OCT的使用期限一般主要取决于使用过程中部件、元器件的损耗、老化等,申请人应按照声称的使用期限对设备进行老/疲劳试验,也可对影响设备使用期限的关键部件进行老化/疲劳试验,例如设备中不可更换(或更换成本高)的部件,并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料。研究资料应能证明OCT按照所声称的使用期限,经过老化/疲劳试验后,产品性能和安全仍符合预期的要求。使用期限也可基于已有数据进行合理的推断、分析、计算得出,但应提供详细的说明及支持性资料。

5.软件研究

申请人应按照法规和《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软件研究资料。技术审评中重点关注软件研究资料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需求规格是否与软件功能一致,软件验证与确认报告结论是否为通过,是否还有剩余缺陷以及剩余风险是否可接受。如果产品组成中既有嵌入式软件又有独立软件的,是否针对所有的软件均提供了相应的资料。

6.光辐射安全研究资料

含有光源的产品均应提供光辐射安全的研究资料,对于眼科OCT,申请人可提供ISO 150042《眼科仪器—基本要求和试验方法—第2部分:光危害防护》的检测报告(可以是自检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或注册检验报告,也可以是境外检测报告),或者其他可证明光辐射对于人眼安全的研究资料。

7.环境试验

运输、贮存及使用环境会影响光学产品的性能,因此申请人应提供环境试验的研究资料,也可进行注册检验,环境试验后检测条款至少应包括角膜处功率、分辨率等核心指标。

(六)临床评价资料

眼科OCT为光机电一体化产品,软硬件技术较复杂,目前暂未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申请人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的要求,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对比项目至少应包括附2中的项目。审评中应关注临床评价是否包含所有申报型号,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资料能否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同品种的支持性资料是否充分,性能参数对比是否全面,核心部件是否等同。对于眼科光学产品,装配及安装过程对产品性能影响重大,审评中还应关注生产工艺是否等同。

申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资料(含支持性资料)如能够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应审核同品种的临床数据资料是否充分,临床数据资料中所用产品是否为对比的同品种产品而非其他产品(申请产品为A,对比产品为B,所提交的临床数据资料为产品C的情形),临床数据资料中的适用范围是否与注册申请的适用范围一致(申请产品A与对比产品B基本等同,但是只能提供B产品部分适用范围的临床数据资料的情形,则A也仅能批准注册与B相同的部分适用范围)。

报产品与同品种产品的对比资料(含支持性资料)不能证明二者之间基本等同的,申请人应评价差异性是否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可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或确认,如申报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数据、临床文献数据、临床经验数据、针对差异性在中国境内开展的临床试验数据。审评中重点关注针对差异部分的评价资料是否充分。

申请人如不能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临床评价资料,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的要求,在两家(含)以上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对于开展临床试验的,进行临床试验的规格型号若为典型型号,应对同一注册单元内的其他型号进行临床评价。临床试验可采用配对设计,即对同一受试者先后应用两台不同器械(试验器械与对照器械)进行成像。对照器械应优先选用同类产品,对于无法选择同类产品进行对照试验的,申请人应论述理由。临床试验可以设计为非劣效比较,对于随机化无特别要求,但建议对评价者设盲。审评中关注临床试验方案中受试对象、对照选择、界值选择、检验假设、盲法、评价指标(可重复性、图像质量一致性等)等是否合理;统计学考虑是否充分,包括样本量是否符合统计学要求,对于试验结果等是否进行了充分的统计学分析;多中心临床试验方案是否一致(包括对照组是否一致);临床试验结论是否明确,针对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其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指标是否达到了预设终点,且产品的风险相对于预期收益可接受,能够满足临床使用的需求。临床试验过程中有不良事件的,申办方应对不良事件进行记录并分析是否与试验器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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