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2022-6-15 19:34|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2355|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软件的注册申报,包括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适用的软件开发方式包括自主开发、部分采用现成软件和全部采用现成软件。医疗器械软件包括独立软件和软件组件。独立软件:作为医疗器械或 ...


1. 重大软件更新

软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应提交软件更新描述文档,包括基本信息、实现过程和核心算法(详见表2)。

2 软件更新描述文档框架

软件描述文档

申报要求

基本信息

软件标识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安全性级别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理由并按更新后的安全性级别提交资料。

结构功能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硬件拓扑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运行环境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适用范围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禁忌症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注册历史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

实现过程

开发概述

明确软件本次注册情况,如改变详述更新内容。

风险管理

提供更新部分的风险管理资料,包含对整体的影响分析。

需求规范

提供更新部分的需求规范。

生存周期

提供软件维护流程和配置管理流程。

验证与确认

提供更新部分的验证与确认资料,包含对整体影响的确认。

缺陷管理

提供缺陷管理流程,明确本次注册已知剩余缺陷情况。

更新历史

明确版本命名规则,详述软件具体更新内容。

临床评价

提供更新部分的临床评价资料。

核心算法

提供更新部分的核心算法。

2. 轻微软件更新

软件发生轻微软件更新时,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同样应提交软件更新描述文档,而纠正类软件更新应提交软件更新情况说明、回归测试计划与报告、新增已知剩余缺陷情况说明。

软件同时发生多种类型的软件更新,应按照风险从高原则提交申报资料,即同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则按照重大软件更新处理,同时发生增强类软件更新和纠正类软件更新则按照增强类软件更新处理。

医疗器械软件的重新开发(即制造商弃用原有软件)不属于软件更新,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的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五、软件版本

(一)基本考量

软件没有物理实体,只能通过状态管理保证质量,而软件版本用于标识软件状态,控制软件更新,进而保证软件质量,因此软件版本与软件是相互对应的表里关系,即软件版本是软件标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医疗器械软件可追溯性的重要工具。

制造商无论采用何种名称和形式(如修订号、构建号、发布日期等),只要用于标识软件状态均视为软件版本。制造商制定软件版本命名规则除了考虑医疗器械产品自身特点、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之外,还要考虑监管的要求,即软件版本命名规则能够区分软件更新类型,可以确认软件完整版本和软件发布版本:

1. 软件完整版本:体现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纠正类软件更新和构建(如适用);

2. 软件发布版本:软件发行所用的标识版本,仅体现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即重大软件更新)。

软件发布版本发生改变应进行许可事项变更,软件完整版本发生改变但软件发布版本未变无需进行注册变更。例如,软件版本命名规则为X.Y.Z.B,其中X表示重大增强类软件更新,Y表示轻微增强类软件更新,Z表示纠正类软件更新,B表示构建,则软件完整版本为X.Y.Z.B,软件发布版本为X,此时X发生变化应进行许可事项变更,而YZB发生变化无需进行注册变更。

软件版本命名规则同样遵循风险从高原则,即不能区分重大软件更新和轻微软件更新则按照重大软件更新处理,不能区分增强类软件更新和纠正类软件更新则按照增强类软件更新处理。

(二)软件版本要求

制造商应出具软件版本命名规则真实性声明,明确软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义,确认软件完整版本和软件发布版本。

制造商应在说明书中明确软件发布版本。

对于独立软件(含专用型独立软件视为软件组件的情况)和控制型软件组件,制造商应在登录界面、主界面、关于帮助等界面体现软件完整版本和软件发布版本。

六、现成软件

(一)基本考量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器械产品使用现成软件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现成软件不能完全满足医疗器械产品的预期用途,而且制造商未对现成软件进行完整生存周期控制,因此使用现成软件风险相对较高。由于要对医疗器械产品最终的安全性与有效性负责,制造商应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保证现成软件的质量和安全。

现成软件分为:

1. 成品软件:已开发且通常可得到的,但制造商未进行完整生存周期控制的软件,包含商业软件和免费软件;

2. 遗留软件:制造商以前开发但现在不能得到足够开发记录的软件;

3. 外包软件:制造商委托第三方开发的定制软件。

目前,本指导原则所述的现成软件仅限于应用软件,今后将在适当时机下扩至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但制造商应保证系统软件和支持软件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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