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人工晶状体等3项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通告(2019年第13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人工晶状体临床试验指导原则》《透明质酸钠类面部注射填充材料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用于角膜制瓣的眼科飞秒激光治疗机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人工晶状体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 2019年3月18日
人工晶状体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人工晶状体产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临床试验资料的准备,根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撰写本临床试验指导原则。随着人工晶状体产品以及眼科学诊疗技术的发展和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的变化,本指导原则将会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无晶状体眼患者使用的单焦点设计的人工晶状体产品的上市前临床试验。 对于特殊设计或者采用新材料制成的人工晶状体产品,申请人需结合申报产品自身特点参照执行本项指导原则。
二、基本原则 在我国进行的人工晶状体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应当满足法规要求。在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全过程中,包括方案设计、实施、监查、核查、检查、数据采集、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等,均应遵循《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并保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真实、科学、可靠并可追溯。 三、临床试验方案 (一)临床试验目的及注意事项 人工晶状体产品的临床试验目的是评价申报产品是否具有预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临床试验中推荐使用LogMAR视力表,也可使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采用标准的方法检查视力。同一临床试验涉及到的临床试验机构须使用相同的视力表。同时涉及屈光度检查时,均应以受试者主觉验光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为准,客观验光数值(包括球镜度及柱镜度)应记录并作为参考。 (二)临床试验设计 试验设计应为前瞻性、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应明确临床试验的研究假设。对照用医疗器械应选择我国境内已经批准上市的同类产品,应合理选择对照产品,建议可从光学设计、植入位置、制造材料、结构性能等方面考虑,需对照产品与受试产品尽可能接近。试验组和对照组应采用统一的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应按统一的方案进行试验。试验组和对照组的临床观察及随访时间应相同。 (三)临床试验样本量 临床试验样本量的确定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目的和统计学要求。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统计学论证,包括样本量计算的过程、参数及计算公式等,明确所用的统计软件。 随机对照试验为与对照产品进行的1:1的临床试验。为保证受试者权益,建议受试者一眼入组观察。为综合评价申报产品安全有效性,样本量应当以6个月的产品有效率为主要评价指标计算,并符合统计学的要求;建议有效病例至少为74对;当临床试验为非劣效设计时,非劣效界值应不低于-10%;在遵循随机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兼顾各中心间样本量的均衡性。 应保证每个时间点的受试者人群相对于初始受试人群的随访率尽可能高。临床试验报告应明确所有病例是否全部完成随访,完成的随访病例是否均纳入统计。失访病例应明确失访原因。较高的失访率会影响临床试验的说服力,因此应提供一项具有完整数据受试者与无完整数据受试者的基线特征的对比,以查明是否存在非应答性偏差。应在临床试验结束时尽力联络未按时随访的受试者,询问其具体原因,并在研究报告中说明。 (四)临床试验随访时间 人工晶状体的临床试验随访时间至少为12个月,基于风险分析,随访时间也可以延长。同时,应当科学设置访视时间点,建议为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最终时间点。 (五)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及排除标准 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应当考虑申报产品的适用范围。考虑到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建议至少将以下情形纳入排除标准: 1.最佳矫正视力大于4.7(标准对数视力表); 2.角膜内皮细胞计数低于2000个/mm2; 3.年龄低于18岁的未成年人; 4.孕期和哺乳期女性; 5.正在参与其他的药物或者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者。 制定受试者退出标准,统计受试者退出人数及原因。 (六)临床试验的有效性指标 临床试验的有效性指标在每次临床访视中均须如实记录。临床试验的有效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最佳矫正视力 主要评价指标为半年的产品有效率。 有效的定义:当术眼最佳矫正视力达到4.7(标准对数视力表)。 建议至少列出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最佳矫正视力。需提供最佳矫正视力统计分析结果。 2.屈光度检查 建议至少列出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的屈光度检查结果,分析预期屈光度与实际屈光度的数据。需提供统计分析结果。 3.裸眼视力 建议至少列出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裸眼视力。需提供统计分析结果。 (七)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指标 临床试验的安全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1.症状、体征、并发症、不良事件等 推荐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列出受试者的症状、体征、并发症、不良事件等。需提供统计学分析结果。 2.裂隙灯下角膜的表现及角膜内皮细胞计数。 推荐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观察裂隙灯下角膜的表现,记录角膜水肿、角膜皱褶等相关信息。推荐在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测量角膜内皮细胞计数,需提供的统计学分析结果。 3.前后节炎症反应 建议至少记录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观察的前后节炎症反应,如前房浮游细胞、房水闪辉、前房积脓及眼内炎表现。 4.人工晶状体表现 建议记录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人工晶状体表现,人工晶状体偏位、倾斜、脱位及浑浊等。 5.后发障 建议记录在术后1个月±3天、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观察受试者的后囊混浊状况。 6.眼底 建议记录在1周±1天、1个月±3天、6个月±1周……最终时间点观察受试者的眼底状况,注意有无黄斑囊样水肿、视网膜脱离等。推荐术后1个月±3天进行OCT检查,明确黄斑部视网膜情况。 7.眼内压 建议记录在术后1天、1周±1天、1个月±3天、3个月±1周、6个月±1周、12个月±2周……及最终时间点测量受试者的眼内压。需提供的统计学分析结果。 8.二次手术率 推荐记录术眼的因任何原因进行的二次手术,记录手术原因及结果。 四、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 2.《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 3.《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14号) 4.瞿佳. 视光学理论和方法.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4 5.葛坚. 眼科学.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5 五、编写单位 本指导原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编写并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