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6年第21号) ... . ...

2022-6-18 13:44| 发布者: 国医正宗| 查看: 1191|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血氧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为6821,所述的血氧仪包含预期测量和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各种设备或系统。对于血氧仪的测量部位、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例如,血氧仪的测量部位 ...

总局关于发布高频手术设备等6个医疗器械注册

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16年第21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注册审查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制定了《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治疗呼吸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强脉冲光治疗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1.高频手术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

     2.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第三类)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docx

     3.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6年修订版).docx

     4.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docx

     5.治疗呼吸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

     6.强脉冲光治疗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doc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26

 

 

脉搏血氧仪设备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脉搏血氧仪设备(以下简称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血氧仪临床评价资料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血氧仪临床评价的一般性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临床评价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审查人员使用的指导文件,不涉及注册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应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血氧仪设备,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的分类编码为6821

脉搏血氧仪设备通过光信号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利用脉动血流导致组织光学特性的依赖于时间的变化,用于无创的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SpO2)和脉搏率(PR,即Pluse Rate)

脉搏血氧仪设备包括脉搏血氧仪主机、血氧探头和探头延长电缆(如提供),其中探头延长电缆和血氧探头可组合成单一的部件。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血氧仪包含预期测量和监护脉搏血氧饱和度的各种设备或系统。血氧仪可以单次测量或连续测量脉搏血氧饱和度,或是独立设备,或集成在多参数模块的设备或系统中。血氧仪可以使用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指的是血氧探头几何结构,而不是指血氧仪的原理、光在血红蛋白上的作用机理。

本指导原则对于血氧仪的测量部位、预期使用环境等不做限制,例如,血氧仪的测量部位包含但不限于手、手指、足、前额、耳、鼻和背,等等;血氧仪预期在医疗机构或在家庭中使用。

二、基本要求

制造商应提供血氧仪的下述信息:

(一)综述信息

1.临床机理、工作原理/作用机理、实现方法,例如,功能血氧饱和度或氧合血红蛋白、脉搏血氧饱和度的测量原理;

2.设计特点和功能;

3.特殊的规格参数和性能指标,例如,连续测量的血氧仪是否包括过低的脉搏血氧饱和度(血氧饱和度低于70%);

4.血氧仪的测量方式,例如,单次测量或连续测量;

5.血氧仪的结构形式,例如,独立设备或集成在多参数模块设备或系统中;

6.所有的患者应用部分,例如,血氧探头,患者电缆,延长电缆,传感器,绑带,等等。

7.患者应用部分的测量形式,例如,透射、反射或散射方式,还是采用光纤技术;

8.血氧探头的结构和配置、各部分原材料、预期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原材料;

9.血氧探头的包装和使用次数,例如,灭菌包装,一次性使用或可重复使用。

(二)适用范围及临床使用相关信息

制造商应在产品适用范围中明确血氧仪的功能和预期用途、适用人群、预期使用环境和对操作者的要求,并提供下述信息:

1.血氧仪的使用环境,例如,家用或在医疗机构中使用,在医院内使用还是在医院外使用,是否在院内和院外的转运过程中使用;

2.血氧仪的报警功能;

3.血氧仪的使用方法;

4.患者应用部分的预期使用部位;

5.临床应用的禁忌;

6.血氧仪的使用注意事项,潜在的安全危害及使用限制,不当使用时可能造成的损伤或者危害;

7.血氧仪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临床评价的基本要求

制造商应提供脉搏血氧仪设备的临床评价资料,包括下述资料:

1.脉搏血氧仪设备的临床评价报告;

2.血氧饱和度准确度的临床研究报告;

3.脉搏率准确度的验证报告。

(四)血氧仪作为多参数模块,集成化的设备或系统

如果设备或系统集成了某供货商已获准上市的血氧仪,在未实质改变该血氧仪及其许可事项的情况下,设备或系统的制造商应提供下述资料:

1.该设备或系统关于脉搏血氧饱和度的临床评价资料;

2.已上市血氧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3.已上市血氧仪的血氧饱和度准确度的临床研究证据和脉搏率准确度的验证报告;

4.集成后,脉搏血氧饱和度功能的验证和确认报告,例如,集成化的工作是否影响血氧仪模块测量和计算血氧饱和度和脉搏率的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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