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生产检验电子化记录技术指南(试行)(国家药监局通告2022年第1号) ... ... ... ...

2022-6-27 12:31|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1076|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文件制定了在疫苗生产过程中,与疫苗生产、检验过程电子化记录相关的业务要求和技术要求,适用于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生产企业,也适用于疫苗生产和检验过程质量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的设计原则和评审依据。 ...



6.5试剂、标准品

建议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标准品/参考品、试剂、试液的电子记录管理,实现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入库、贮存、配制、标定、领用、归还、失效、销毁等过程。

建议采用对标准品/参考品、试剂、试液的复检期、有效期等的提醒功能。

6.6 OOS

建议根据预设的质量标准自动地判断检验结果超标的情况,并如实记录必要的电子数据,至少包括样品名称、批号、超标的检验项目。

建议集成质量管理信息化系统,并根据OOS调查的操作规程开展OOS调查,应可采用电子记录查询OOS所关联的批次、样品、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检定SOP、试剂试液、环境等信息后进行分析,必要时制定和记录CAPACorrective Action and Preventive Action,纠正与预防措施)。

7 质量管理信息化要求

7.1放行管理

根据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在电子检验报告单或产品审核报告单等文件中给予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拒绝放行或其他决定,并根据放行的职责进行电子签名。经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的电子检验报告单与纸质检验报告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品放行后,将有效衔接疫苗在流通和预防接种活动的追溯系统,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依法承担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7.2质量文件管理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并确保与GMP相关的文件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9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管理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打印或导出、保管和销毁等文件生命周期流程,并形成文件(打印件、电子文件)的分发、撤销和销毁(仅打印件)的电子记录。

建议对于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和批准的相关操作,采用电子签名,并注明日期。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增强文件的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询。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醒文件的定期审核与修订工作,并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

7.3培训管理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有效的培训管理体系,确保与疫苗生产、质量相关的所有人员都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

7.4质量流程管理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如变更控制、CAPAOOS等质量管理流程,形成相应的电子记录并长期保存。

建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对产品的质量回顾分析工作,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

8 信息化基本要求

8.1数据完整性要求

8.1.1 审计追踪

应当记录对电子记录操作的相关信息,至少包括操作者、操作时间、操作过程、操作原因,数据的产生、修改、删除、再处理、重新命名、转移。

审计追踪的功能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a) 系统审计管理员应该了解系统内审计追踪的属性和功能,并在确认期间对不同审计追踪进行评估,确定每个审计追踪的 GMP 相关性,确保对关键的 GMP 相关数据的审计追踪进行正确管理和参数设置;

b) 系统所有时间不可修改且应和审计追踪功能锁定,审计追踪功能不可关闭、删除或修改;

c) 应该制定程序列出审计追踪的管理政策和流程,根据风险管理原则确定审计追踪里所包含的关键数据并审核。与每项操作有关的关键审计追踪可在操作完成审核之前(例如在批放行之前)与其它相关记录一起审核,从而确保关键数据及其修改是可接受的;

d) 非关键审计追踪的审核可按预定的频次在系统审核期间执行。此类审核应该由使用部门执行,必要时由质量部门进行核查 (例如,在批放行、自检或调查性活动期间)。

8.1.2 权限管理

应依据实际的人员资质、岗位及职责,分配并控制每个人员使用电子记录与数据的功能范围及操作权限,实现人员身份和权限管理的制度化与标准化,确保系统使用规范和安全。

采用电子记录的计算机(化)系统应当实现操作权限与用户登录管理,至少包括:

a) 建立操作与系统管理的不同权限,业务流程负责人的用户权限应当与承担的职责相匹配,不得赋予其系统(包括操作系统、应用系统、数据库等)管理员的权限;

b) 具备用户权限设置与分配功能,能够对权限修改进行查询。

8.1.3 电子数据的采集/输入

无论是人工录入还是自动数据采集,包括二次处理后的电子记录,均应该保证正确、及时地采集或记录数据。

针对人工录入的获取方式,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a) 关键数据应该仅由经过授权的人员录入,必要时进行电子签名,系统应该记录录入的详细信息、录入人身份和录入时间;

b) 数据应该由软件控制的指定格式录入,验证中应证明系统不会接受无效数据格式;

c) 所有人工录入的关键数据均应经过核查,可以是第二人,亦可以是经过验证的计算机化方式;

d) 对录入数据的修改应该产生审计追踪,提供修改痕迹查询,包括数据的旧值与新值、修改时间、修改人及修改人的电子签名。此类数据的审计追踪需由经过适当授权的独立人员进行审核;

e) 人工录入的数据可包括:关键工艺监控曲线的图片上传,对不具备接入条件的仪器及设备参数的人工观察、巡检、结果判断及补充说明信息。

针对自动数据采集的获取方式,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a) 原始系统、数据采集和记录系统之间的接口应该经过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b) 系统采集的数据应该以不易被篡改、丢失或修改的格式保存至存储器中;

c) 需确保准确、实时记录数据并能显示正确的时间戳,可采用时钟同步功能,接收国家标准时间。

电子记录至少应当实现原有纸质记录的同等功能,满足活动管理要求,对于疫苗的电子批记录应保存至疫苗有效期满后不少于五年备查。

8.1.4 电子记录的修改

对电子记录的任何必要的修改均应根据已批准的程序进行授权和控制。

对原始记录所做的任何和所有变更和修改均应有完整记录,并应由至少一位经过合适培训和确认的人员审核和批准。

应基于风险,确定电子数据的关键程度,并对识别的关键数据进行审核并确认所有操作的正确执行,查看电子记录中的原始信息是否有变化(修改、删除或重新写入),或者是否生成了未报告的相关数据。

对审计追踪的审核应是批准过程中常规数据审核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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