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风险区域划定及防控。发生本土疫情后,根据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活动轨迹和疫情传播风险大小划定高、中、低风险区域。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居住地,以及活动频繁且疫情传播风险较高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高风险区。高风险区原则上以居住小区(村)为单位划定,可根据流调研判结果调整风险区域范围,采取“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封控措施。高风险区连续 7 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中风险区,中风险区连续 3 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将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停留和活动一定时间,且可能具有疫情传播风险的工作地和活动地等区域,划为中风险区,风险区域范围根据流调研判结果划定。中风险区采取“人不出区、错峰取物”等管控措施,连续 7 天无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采取“个人防护、避免聚集”等防范措施,低风险区人员离开所在城市应持 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所有中高风险区解除后,县(市、区、旗)全域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 疫情处置过程中,如个别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对居住地、工作地、活动区域传播风险较低,密切接触者已及时管控,经研判无社区传播风险,可不划定风险区。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6《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 4.风险人员协查管控。疫情发生地发现感染者、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涉疫场所暴露人员、中高风险区域人员流出本地后,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应于 2 小时内通过国家疫情防控管理平台或函件向流入地发出协查单(包括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接触方式、末次暴露时间等排查管控所需信息),也可通过建立的地市到地市之间“点对点”跨地区协查机制及时发送跨地区协查信息。协查方收到协查信息后,快速对有关人员进行排查,并按照风险等级分类采取发送短信、核酸检测、健康监测、隔离等管控措施,确保每名风险人员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并于接到协查信息后 24 小时内向疫情发生地反馈初步排查管控结果,形成信息闭环。非疫情发生地,也应主动排查中高风险区域流入人员,防止疫情蔓延扩散。 对有高风险区 7 天旅居史的人员,采取 7 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集中隔离第 1、2、3、5、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对有中风险区 7 天旅居史的人员,采取 7 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 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对有低风险地区 7 天旅居史的人员,3 天内应完成两次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中高风险区外溢人员管理措施由各地制定并对外发布。 (三)区域核酸检测。 在流行病学调查基础上,根据疫情发生地区人口规模大小、感染来源是否明确、是否存在社区传播风险及传播链是否清晰等因素综合研判,根据风险大小,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确定检测人群的范围、频次和先后顺序,制定可操作的核酸检测方案,迅速组织调度核酸检测力量(包括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物资,确保“采、送、检、报”各环节衔接顺畅,避免检测不及时,造成阳性感染者发现延迟引起疫情传播。合理设置采样点,有序组织核酸采样,防止交叉感染。基于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核酸检测的范围和频次,防止疫情扩散。在区域核酸检测能力不足时,可采用抗原检测作为补充,迅速统筹协调核酸检测力量支援。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7《新冠肺炎疫情不同场景下区域核酸检测策略》。 (四)人员转运。 发生本土疫情后,做好转运车辆的调用。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发现后应立即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或方舱医院进行治疗或隔离观察,转运时尽可能使用负压救护车。 密切接触者应安排专用车辆在 8 小时内转运至集中隔离场 所,做到应隔尽隔、应隔快隔。转运前要做好人员的组织管理,按照就近原则,合理分配集中隔离点和调度安排车辆,及时掌握转运进展,坚决杜绝将感染者与密切接触者共同转运。转运过程中做到有序就座,控制同车人员数量,尽量保持间隔,严格落实个人防护及车辆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到达隔离点后,做好转运人员交接。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8《新冠肺炎疫情风险人员转运工作指南》。 (五)隔离管理。 合理选择集中隔离场所,按照“三区两通道”,即隔离区、工作准备区(生活区与物资保障区)、缓冲区,工作人员通道、隔离人员通道的标准设置并规范管理,组织院感防控等领域专家评估合格后方可启用。以地市为单位按照当地常住人口 60间/万人口的比例储备足够的集中隔离房间,协同周边城市统筹用好隔离资源。发生本土疫情后,省级联防联控机制应立即启动集中隔离点调度和梯次启用机制。隔离场所工作人员应规范培训后上岗,落实疫苗接种、健康监测、核酸检测、个人防护和闭环管理措施。严格按照标准做好隔离场所医疗废物的处置和垃圾清运等工作。严格做到单人单间,防范交叉感染。解除隔离时,对“人、物、环境”同时采样进行核酸检测,如结果均为阴性可解除集中隔离;如物品或环境核酸检测阳性,在排除隔离人员感染的可能后,方可解除集中隔离。原则上由隔离点医务人员负责隔离人员采样工作。集中隔离点检出阳性时,及时排查隔离点交叉感染风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应在社区医务人员指导下进行,单独居住或单间居住,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不得外出。居家健康监测期间不外出,如就医等特殊情况必需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9《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与居家健康监测指南》。 (六)溯源调查。 针对感染来源不明的病例,迅速开展溯源调查,坚持人、物、环境同查,优先排查“人传”的来源。通过流行病学调查、病毒全基因组测序、核酸筛查、血清抗体动态检测和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从人、物品和环境等方面逐一分析论证,综合研判病毒来源、传播途径和传播链关系,并密切关注病毒基因变异情况。对有证据提示物品、环境是传染源的,应采用先封控、再采样、后消毒的方式,避免证据丢失。 (七)消毒。 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转运期间,应对其可能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进行随时消毒;转移后,应对其居住地、活动地及其他可能被污染场所进行终末消毒;治愈出院(舱)时,应对其个人物品消毒后方可带出院(舱)。 中高风险区等实施封管控措施区域内,重点对小区楼栋、防疫物资保障场所(点)、垃圾储存点、快递集散点等区域环境开展预防性消毒。农村地区和城中村消毒前,应针对当地环境和居住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消毒方案。 疫源地终末消毒应开展现场消毒过程评价,确保消毒过程有效;消毒效果评价可结合现场需求按比例抽查。方舱医院关舱、隔离点结束时的最后一次消毒,需要开展消毒效果评价。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0《新冠肺炎疫情疫源地消毒技术指南》。 (八)心理健康服务。 各地要制定受疫情影响人群心理干预方案,梳理当地线上线下各类心理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心理干预队伍。建立完善由市级设立心理专班、县级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设立心理专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心理专干的心理干预“三专”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心理热线服务,加强对各类人群的心理健康知识科普宣教。出现聚集性疫情时,加大心理健康科普宣教力度,组织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专业人员对患者及家属、隔离人员、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等开展针对性心理干预。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1《新冠肺炎疫情心理健康服务技术指南》。 (九)疫情信息发布。 发生疫情后,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应于 5 小时内发布疫情、风险区域等相关信息,疫情信息应以网络直报数据为准,不得晚于次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建立每日例行新闻发布会机制。 组织相关领域专家,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解疑释惑、普及防护知识,及时回应热点问题。 六、实验室检测 检测机构应选用针对开放读码框 lab(ORF1ab)和核衣壳蛋白(N)基因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人体标本检测原则上选用含内源性内参的检测试剂。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在住院、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期间应“单采单检”,即单独采集个体的标本,单管进行核酸检测,不得进行混采混检。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应当在 12 小时内反馈实验室检测结果。 各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协调省级疾控机构、定点医院等,对输入病例、入境物品及相关环境核酸检测阳性标本,及本土疫情中的首发或早期病例、与早期病例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关键病例、感染来源不明的本土病例、疫苗接种后核酸检测阳性者的标本,在 Ct 值≤32 时开展病毒基因组序列测定,测序完成后需及时将数据报送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简称病毒病所)开展序列比对。不具备基因测序条件的省份,应将标本送至病毒病所开展测序工作。Ct 值≤30 时开展病毒分离培养工作,获得的病毒毒株应及时报送病毒病所,不具备病毒分离条件的省份需将标本送至病毒病所开展病毒分离工作。 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12《新冠病毒标本采集和检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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