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变异株影响监测 (一)监测对象。 我国新发现的所有新冠病毒变异株,以及所有世界卫生组织(WHO)确定的“关注变异株”(Variant of Interest,VOI)和“关切变异株”(Variant of Concern,VOC)。这两类变异株的特点为: 1.关注变异株:指可导致社区传播或聚集性疫情,或在多个国家检测发现的病毒变异株。与早期参考株相比,关注变异株病毒的表型发生变化,或氨基酸变异可能引起病毒表型发生变化。 2.关切变异株:指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导致病毒传播力增强、毒力增加、患者临床病情加重,或使现有的诊断、治疗药物与疫苗等防治手段有效性降低等的新冠病毒变异株。 (二)监测要求。 1.具备评估能力的省级疾控机构应对本省新发现的新冠病毒变异株及时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试剂和疫苗保护效果影响的评估,同时将评估结果报送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进行复核;不具备评估能力的省份,可按要求将标本送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开展核酸检测试剂和疫苗保护效果影响的评估。 2.中国疾控中心发现变异株影响检测试剂灵敏性和疫苗保护效果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3.对发现影响检测试剂灵敏性的变异株,中国疾控中心病毒病所及具备条件的省级疾控机构实验室应及时根据变异株核酸序列,建立特异核酸检测方法。 六、监测信息报告 (一)病例信息报告与订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核酸初筛阳性人员,要在出具检测结果后2小时内进行初筛阳性报告,确诊后应在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并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或方舱医院进行隔离治疗。所有报告病例应填报“病例分类”,选择“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完成报告信息的三级确认审核。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将填写完成的传染病报告卡寄出。县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后续信息的订正。 第三方检测机构发现检测标本结果为阳性的,应当立即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由医疗机构或属地疾控机构在2小时内将相关信息进行传染病网络直报。根据其后续临床诊断与进展对已报告信息予以订正,如出现临床表现,应将其由无症状感染者订正为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确诊或排除后应当及时订正。所有病例根据病情变化24小时内订正临床严重程度。病例出院后,在24小时内填报出院日期。病例死亡后,在24小时内填报死亡日期。 各县(区)出现首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辖区疾控机构应当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在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事件级别选择“未分级”。根据对事件的调查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 (二)无症状感染者信息报告与订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核酸初筛阳性人员,要在出具检测结果后2小时内进行初筛阳性报告,如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应当于2小时内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在病例类型处选择“阳性检测”,临床严重程度中只能选择“无症状感染者”。发病日期为阳性标本采集时间,诊断日期为阳性检出时间。如后续出现相关症状或体征,需在24小时内订正为确诊病例,其发病日期订正为临床症状或体征出现的时间。解除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后,医疗卫生机构需于24小时内在网络直报系统传染病报告卡中填报解除隔离日期。 (三)核酸检测数据报送。 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将辖区内风险职业人群纳入信息化系统管理,每月收集辖区内人群、物品和环境核酸检测数量和阳性数,并将汇总数据(见附表2)报送至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七、监测管理要求 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细化本省的新冠肺炎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做好信息报告工作,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监测过程中,有关病毒毒株和标本的采集、运送、保藏和检测等各项活动均应遵守国家相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各地要建立督导和评估机制,督促监测工作任务落实,评估监测工作质量。 附表:1.风险职业人员和重点机构场所人员核酸检测要求 2.人群、物品和环境核酸检测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