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国家药审中心通告2021年第31号) . ...

2022-7-13 20:54|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577|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品评审中心(CDE)

摘要: 为指导持有人有针对性地开展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研究,加强生物制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变更后生物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特制订本指导原则。 ... ... ...


(三)变更可比性研究

开展变更可比性研究是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评价的基础和成功的关键。应根据变更事项和类别,预期变更对产品造成的影响,以及变更对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潜在影响的评估,确定可比性研究的策略和范围。通过一系列对变更前后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及稳定性数据进行对比的、综合的评估,判定变更前后是否可比。变更可比性研究是一个递进的过程,除了开展药学可比性研究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应包括非临床或/和临床桥接研究。药学可比性研究重点考量如下:

1、研究样品和可比性验收标准

为支持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重大变更,可比性研究样品一般应包括至少连续三批变更后商业规模生产产品。若减少研究批次(采用括号法、矩阵法等),或缩小研究规模(扩大规模的变更除外),应在科学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提供充分的依据。

可比性验收标准不等于质量标准。可比性验收标准应根据工艺和产品质量的历史数据设定,排除任何数据都应有充分的理由。通常,可比性验收标准比质量标准更严格。对于定量检定项目,应运用适当的统计学工具来制订可比性验收标准。对于没有包括在放行标准中的产品质量属性(如,扩展的理化和生物学特征等),可利用前期工艺开发、扩展的工艺研究和验证等数据制订验收标准。如因某些原因,变更前药学数据缺失,无法确定可比性验收标准,则应考虑开展必要的非临床和/或临床研究。

2、工艺可比性研究

工艺可比性研究主要为变更后验证批次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步骤、工艺参数、过程控制结果与历史数据的比较。除了比较常规生产中的工艺过程控制参数外,还应对必要的额外工艺过程控制参数进行比较,关注变更前后生产工艺对有关物质、杂质和外源因子的去除能力的可比性。

对影响生产工艺及工艺控制的生物制品药学变更,应开展变更后生产工艺验证,以证实工艺的稳健性和批间一致性。如果有证据表明一项简单的变更对后续工艺阶段,或对后续步骤产生的中间产物无影响,验证可以限制在被影响的工艺步骤内进行。

应慎重考虑拟变更事项对后续步骤和相关工艺过程控制参数的潜在影响。如必要,应对变更后工艺加强相应的中间控制。应确证变更前后工艺和中间产物具有可比性,变更后的工艺控制能力不低于变更前。

3、质量和稳定性可比性研究

质量可比性可利用批放行和扩展表征的结果与历史数据进行比较研究。若原液的变更会影响制剂,则应当同时收集原液和制剂的数据以支持可比性的结论。对于多组分生物制品(如联合疫苗等),应考虑其中一种组分的工艺改变是否会对其他组分产生影响。应关注检测方法的适用性等,对于可能引入新工艺杂质的变更,应确认已有的方法能够检测出变更后产品中可能出现的杂质。

稳定性研究能够检测出那些通过常规质量分析不能检测到的细微差异,对变更前后的产品开展稳定性可比性分析有助于评价变更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应科学制定稳定性可比性试验方案,加速和强制降解稳定性试验有助于确定产品的降解趋势,是对工艺变更前后的产品直接比较的有力工具。如果原液的变更可能会影响制剂的稳定性,则应同时对原液和制剂进行强制降解和/或加速稳定性可比研究和长期稳定性考察。在按照本指导原则中提出的相关要求进行稳定性研究时,应考虑研究工作和研究结果能否充分反映变更后药品的稳定性变化情况,必要时需要增加研究批次或者延长研究时间。对于部分微小变更,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确认变更不影响稳定性时,可能不需要针对变更进行稳定性研究。若证明变更可比,可根据有限的变更后长期稳定性数据和批准后的稳定性研究方案支持全效期批准。

4、可比性桥接研究

若变更前后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和稳定性研究足以证明可比,则无需对变更后产品实施非临床和/或临床研究。但当特定质量属性与安全性和有效性之间的关系尚未确定,且观察到变更前后产品的质量属性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实施非临床和/或临床桥接性或确证性研究。非临床和/或临床研究的方式和程度应结合药学可比性的结果、对产品性质了解的知识水平、已完成的相关非临床和/或临床研究数据以及该药物的用途,基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来确定。鼓励通过药学与非临床的方式开展变更研究,若在此基础上仍无法证明可比性,应进一步考虑进行临床研究。

某些对生物制品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变更,如新主种子批重大变更、特殊制剂的关键辅料变更等,应考虑开展非临床和/或临床桥接研究。

(四)关联变更

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的,一项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其他变更,这称之为关联变更。如生产场地变更可能同时伴随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的变更,处方中已有药用辅料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药品质量标准的变更等。关联变更需要参考各项变更要求分别开展研究工作,并开展总体的变更可比性研究,按照其中最高的变更类别进行归类。当多个较低风险的变更事项关联时,可能导致整体变更的风险提升,建议关注多项关联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的叠加影响。

(五)辅料和包材变更

本指导原则包含生物制品上市后辅料、包材变更,及辅料、包材供应商变更。对于辅料和包材生产工艺变更、质量标准变更等可能对其质量产生影响,进而对生物制品产生影响的变更,辅料和包材登记人及生物制品持有人应按《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规定进行变更研究及变更管理。

三、变更分类

按药学变更可能对生物制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变更分类。依据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由高到低分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

对于重大变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证明,该变更不对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对于中等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证明,该变更不影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并且不降低产品的质量可控性。

如存在与重大变更关联的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应在提交重大变更申请时一并说明。存在与中等变更关联的微小变更,应在提交中等变更申请时一并说明。

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可根据相关管理规定、技术审评或审查需要适时进行生产现场核查、标准复核或样品检验。

四、沟通交流

由于生物制品上市后药学变更复杂多样,本指导原则不能就全部变更情况逐一列举,鼓励持有人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通过沟通交流途径,就预期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类别、支持变更的可比性方案和研究内容、上市后变更管理方案等指导原则没有涵盖的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关键技术问题与相应药品监管部门及技术单位进行沟通,特别是对于生物制品质量产生影响的重大变更。

全文点击下载: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docx

12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