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工作人员管理。 1.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做好个人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被隔离对象保持 1 米以上距离。如转运病人或因其他工作需要与被 隔离对象近距离接触时,应当佩戴医用防护口罩 。工作后注意洗手和消毒。 2.加强对工作人员消毒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开展消毒工作时能够正确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剂配制,规范开展消毒操作。 3.保洁或消毒人员在配制消毒液时,应当穿戴医用外科口罩、乳胶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服等。 4.集中隔离点工作人员实行轮班制,闭环管理,工作期间不与外界接触,做好健康监测和定期核酸检测;工作期满后,开展 7 天集中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第 1、4、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十)组织保障。 1.储备原则。以地市为单位,以不少于 60 间/万人口规模储备足够数量的集中隔离点,在输入疫情风险较高的口岸地区和人口流动量大的超特大城市、国家中心城市、省会城市可酌情增加隔离房间数量。协同周边城市统筹用好隔离资源。建立隔离点储备清单和梯次启用机制,确保疫情发生后能紧急调度使用。 2.建立专班。各地联防联控机制应组织卫生健康、公安、文旅、消防、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疾控中心、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成立集中隔离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制定应急调配预案,做好集中隔离点的统筹调度和管理工作。 3.人员保障。根据隔离对象的数量,设置足够数量的医护人员、公安人员、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等,做好业务培训,落实重要岗位 24 小时值班制度。 4.物资保障。做好集中医学观察场个人防护用品、消毒产品、急救设施和药品等储备。保障有常见病、慢性病的隔离对象正常用药,满足需要康复和看护的隔离对象相应需求,提供一日三餐、热水供应、取暖、洗澡以及网络等基本生活所需。 5.安全保障。各地要将隔离点安全保障工作统筹纳入当地疫情防控总体工作部署,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要加强对隔离点的安全保护,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巡查。加强涉隔离点不稳定因素摸排,扎实做好治安秩序维护和应急处置准备。深入排查和整改隔离点各类安全隐患,严密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对新建或改建的隔离点,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和建筑材料防火安全等指导服务,一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防范发生次生问题和安全事件。 6.信息保障。建立集中医学观察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及时交换纳入与解除医学观察人员信息,做好人员无缝对接。 7.加强指导和检查。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建立检查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隔离点工作指导和检查,重点加强对隔离场所设施设备、隔离点人员配备、职责分配、规章制度建立、工作流程及记录、人员培训、人员隔离、人员防护、医疗废物处置、突发情况应急处置等内容检查指导。 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一)管理对象。 包括密切接触者中的特殊人群、密接的密接、中风险区外溢人员及其他经专业人员评估无法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 (二)场所要求。 1.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最好单独居住;如果条件不允许,选择一套房屋里通风较好的房间作为隔离室,保持相对独立。 2.在相对独立的隔离室放置桌凳,作为非接触式传递物品的交接处。 3.房间使用空调系统通风时,应选择分体空调,如使用集中空调,保证空调运行正常,加大新风量,全空气系统关闭回风。 4.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使用单独卫生间,避免与其他家庭成员共用卫生间。 5.房间内应当配备体温计、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三)管理要求。 1.社区服务要求。 (1)登记造册。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要及时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取得联系,掌握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信息,查看居住场所是否满足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下发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参见附件
9-3),告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相关要求,并按照“一户一档”或“一人一档”要求,登记造册,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摸清孕产妇、透析病人、孤寡老人等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特殊人员情况,建立台账,做好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关爱服务。 (2)监测信息收集。街道(镇)、社区(村)可通过建立微信群、小程序等方式,每日早晚两次定期询问和收集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体温、症状等信息,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人员,立即报告,并由专人联系 120 负压急救车就近原则送往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3)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核酸检测由社区组织采样人员上门采集,并及时推送核酸检测结果。 (4)环境清洁与垃圾处理。每天对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居住楼层走道、楼梯等场所进行一次消毒,至少清理一次垃圾,必要时及时清理。 (5)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要求。告知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号码,提供心理支持、心理疏导等服务,缓解隔离人员的负面情绪,预防与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困顿,防范心理压力引发的极端事件。发现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出现精神卫生问题时,及时向对口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 (6)定时抽查。社区应定期对辖区内正在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开展抽查,了解其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是否离开居住地,是否参加聚集性活动,是否按时完成核酸检测等活动。 (7)工作人员防护。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接触时,处理其污染物及污染物体表面时,应当做好自我防护,穿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工作服、一次性手套,与其保持 1 米以上距离。如转运病人、处理其污染物及污染物体表面时或因其他工作需要与隔离者近距离接触时,应当佩戴 N95/KN95 颗粒物防护口罩。 2.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管理要求。 (1)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主动报告至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医学观察期间,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时,社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辖区疾控机构报告。 (2)禁止外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得外出,拒绝一切探访。对因就医等确需外出人员,经所在社区医学观察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安排专人专车,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落实闭环管理。 (3)个人防护。非单独居住者,其日常生活、用餐尽量限制在隔离房间内,其他人员尽量不进入隔离房间。隔离房间内活动可不戴口罩,离开隔离房间时要戴口罩。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接触,必须接触时保持 1 米以上距离,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如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者为哺乳期母亲,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基础上可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4)核酸检测和抗原自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需根据相关防控要求配合工作人员完成核酸检测、抗原自测和结果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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