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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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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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及成果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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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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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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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条:“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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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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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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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成果转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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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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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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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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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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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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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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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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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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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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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六条:“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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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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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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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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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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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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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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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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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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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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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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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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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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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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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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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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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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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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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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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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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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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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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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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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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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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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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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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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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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