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9-12-19 12:25|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335| 评论: 0

摘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号)的要求,现将总局牵头实施的29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 ... ... ... ... ... ... ... ... ... ... ...

3001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开展(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及成果转让审批

1.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审批

行政
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条:“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企业

 

2.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成果转让审批

行政
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

 

3001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定点生产审批

行政
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十六条:“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

 

3001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事业单位、企业

 

3001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产医疗器械注册审批

1.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审批

行政
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八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产品生产注册制度。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生产注册证书。”

企业

 

2.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审批

行政
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十三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所列内容发生变化的,持证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者重新注册。”

企业

 

3.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重新注册审批

行政
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第十四条:“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企业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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