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9-12-19 12:25|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224| 评论: 0

摘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号)的要求,现将总局牵头实施的29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 ... ... ... ... ... ... ... ... ... ... ...

30023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产药品注册审批

1.药物临床试验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企业、事业单位

 

2.新药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完成临床试验并通过审批的新药,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新药证书。”

企业、事业单位

 

3.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生产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企业

 

4.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行政
许可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企业

国发〔201327号文明确“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

行政
许可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批准。”

企业

“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的补充申请” 由国发〔201327号文明确“逐步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0024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进口药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注册审批

1.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继续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企业

 

2.进口药品有效期满后的再注册核准

行政
许可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企业

 

3.变更进口药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

行政
许可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批准。”

企业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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