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9-12-19 12:25|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2338| 评论: 0

摘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5号)的要求,现将总局牵头实施的29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 ... ... ... ... ... ... ... ... ... ... ... ...

30025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港澳台医药产品(包括进口药品、进口药材、临时进口药品)注册审批

1.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疗单位临床继续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第四十六条:“新发现和从国外引种的药材,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销售。”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

企业

 

2.港澳台医药产品再注册核准

行政
许可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

企业

 

3.变更港澳台医药产品已获证明文件及附件中载明事项补充申请审批

行政
许可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变更研制新药、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已获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中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当批准。”

企业

 

3002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审批

行政
许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企业

 

30027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批

行政
许可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第十二条:“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报告的审批手续,经能源部审查同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35号):“卫生部将管理放射性药品职能移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防科技工业局

企业

 

30028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药品行政保护证书核发

非行政许可审批

《药品行政保护条例》(19921212国务院批准,19921219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2号发布)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生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药品行政保护的申请,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药品予以行政保护,对申请人颁发药品行政保护证书。”

企业

 

3002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保健食品注册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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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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