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试行) (国家药监局公告2019年第56号) ... ... ... ... ... . ...

2022-7-22 20:12|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1200| 评论: 0

摘要: 一、登记资料项目,二、登记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三、登记资料说明,附表1 高风险药包材登记资料表、附表2 非高风险药包材登记资料表、附表3 实行关联审评的剂型与包装系统分类表 ... ... ... ... ... ... ... ...


 

二、登记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1 登记人基本信息

1.1 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提供登记人的名称、注册地址。

提供生产厂的名称、生产地址(如有多个生产场地,都应提交)。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

1.2证明性文件

境内药包材登记人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登记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包含此次登记产品。对登记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生产者相关信息及营业执照。

境外药包材登记人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

1)登记人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对登记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的,应同时提交生产者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适用)。

2)登记人如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登记,需提交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需提交其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产品在境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在中国申请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提供研究资料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都应提交。

2 药包材基本信息

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和材料、具有相同功能的产品可以作为同一药包材登记,药包材企业可在同一登记号下按不同的型号和规格进行登记。

2.1 药包材名称

提供药包材的中英文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如适用)、曾用名,对于尚无法确定通用名称的,需提供拟定名称。药包材名称应与品种质量标准中的名称一致,也可参考主管部门制定的命名原则进行命名。应当参照已批准的药包材名称或国家标准命名原则对产品进行命名。

2.2 包装系统/组件

药包材可以是包装系统,也可以是包装组件,组件需说明适用的包装系统。

包装系统/组件需分别提供每一个单独组件/材料的相关信息,包括构成系统的组件产品名称、来源、生产地址等相关信息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等。如果有多个来源,需分别给出未单独登记的组件资料或提供组件的登记号。

说明:请按照附件填写包装系统各包装组件的名称。如:经口鼻吸入制剂应填写容器(如罐、筒)、阀门等配件。

对于某些制剂,如需在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包材外增加功能性次级包装材料(如高阻隔性外袋),或者需包装初级以及次级包装材料后进行灭菌处理的制剂,需将初级以及次级包装材料作为包装系统,一并进行填写,例如某些采用初级及次级塑料包装材料的注射制剂,对于所用的干燥剂、吸氧剂、指示剂等,也应填写,如影响制剂质量的,需订入包材的质量标准中。制剂生产过程中不参与灭菌处理,仅为防尘用的外袋,可不作为功能性次级包装材料。

2.3 配方

应分别填写药包材中各个组件的配方信息,包括组分名称、来源、质量标准及检验报告、用量配比和预期用途、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有登记号的组件也可提供登记号。配方信息应覆盖药包材所涉及的所有组成部分及用量依据,如添加剂在境内外药典、国标等法规标准收载的用量范围。

2.3.1名称:包括原辅料及添加剂(着色剂、防腐剂、增塑剂、遮光剂及油墨等)的化学名(IUPAC名和/CAS名)、中文译名和商品名等。

说明:原辅料名称中应同时注明该原料的使用等级(如有,需提供),聚合物和金属材料应注明牌号。

2.3.2来源:提供原辅料的生产商,分析原辅料的作用。

2.3.3相对分子量、分子式、化学结构:未应用于相同给药途径的系统或组件中的新物质需提供化学结构的确认依据(如核磁共振谱图、元素分析、质谱、红外谱图等)及其解析结果。

2.3.4理化性质:包括各组分的理化性质,如颜色、气味、状态、溶解度、分子量、聚合度等(如适用可提供)。

2.3.5用量配比和预期用途:对原辅料的用量/用量范围/比例进行说明,并对其在材料生产、加工及使用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分别进行描述。

2.3.6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应提供原辅料生产厂家提供的或从公开途径获得的所使用各种物质的化学品安全说明书。提供配方汇总表,示例如下:

配方汇总表

组件一:胶塞

a 主要原料

来源

标准

用量

用途

生产商

 

 

 

 

 

 

 

 

 

 

 

 

 

 

 

 

 

 

b 辅料

 

 

 

 

 

 

 

 

 

 

 

 

 

 

 

 

 

 

 

 

 

 

 

:来源是指制备材料的来源,如:天然(动植物)或人工合成等

2.4 基本特性

2.4.1基本信息

根据具体药包材种类,分别提供药包材以及各组件的基本特性信息。

如:对于吸入制剂,应填写整体药包材的相关物化性质,如外观、尺寸、形状、颜色、组成、规格、用途等,还应填写阀门等组件的相关物化性质(具体可参考药包材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2.4.2保护性和功能性

如果登记的是包装组件,保护性和功能性可能需要由包装系统的组合单位进行相应研究。

保护性:药包材应保证对药品制剂在生产、运输、储存及使用过程中的保护性能,包括光线、温度、湿度以及在受力条件下对材料及容器保护性能的影响进行相关研究(或提供长期上市使用的证明或相关文献资料)。

需根据药包材的用途,提供相应的保护性和功能性研究资料,以及方法学验证资料(如适用)。如:避光防护、防止溶剂流失/渗漏、保护灭菌产品或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产品免受细菌污染、防止产品接触水汽、防止产品接触反应性气体等。说明药包材质量标准中是否有相应的质控项目。例如:透光率,氧气、水分、氮气、二氧化碳透过率等密闭性能的验证数据等。对于需灭菌处理的无菌制剂用包装,必须提供灭菌工艺适应性的验证资料,目前常用的灭菌工艺包括环氧乙烷灭菌、湿热灭菌、辐射灭菌等,需考察灭菌工艺对材料的影响(是否适合灭菌过程),环氧乙烷灭菌还需考察环氧乙烷及其相关物质的残留情况。终端灭菌制剂包装需提供温度适应性研究资料,并在质量标准中列出可耐受的灭菌条件等信息。如适用,无菌制剂用包装还需要进行灭菌效果的验证,并对包装材料的微生物学性质进行研究,从而确定无菌包装的储存期。

功能性:药包材功能性是指包装系统按照预期设计发挥作用的能力,如满足特殊人群(儿童、老年人、盲人等)用药、提高患者用药依从性以及附带给药装置的性能。

需根据药包材的用途,提供相应的功能性研究资料,以及方法学验证资料。如果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试验方法,则不需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

对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包装,如控制药物释放的喷雾剂定量给药装置、带高阻隔性外袋的塑料药包材等,需提供针对特定功能进行的相关验证资料,以满足特定的功能性要求。对于提高用药依从性,降低错误用药的包装形式,如儿童安全盖、粉液双室袋、盲文印刷、老年人易开启等,还应提供操作可行性实验分析以及一定人群范围的应用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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