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用辅料登记资料要求(试行)(国家药监局公告2019年 第56号) ... ... ...

2022-7-22 20:47| 发布者: 医智宝| 查看: 1671| 评论: 0

摘要: 辅料分类:境内外上市药品中未有使用历史的;境内外上市药品中已有使用历史的;在食品或化妆品中已有使用历史的,其他 拟用制剂给药途径


 

二、登记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1 登记人基本信息

1.1 登记人名称、登记地址、生产地址

提供登记人的名称、登记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2 证明性文件

境内药用辅料登记人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登记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对登记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生产者相关信息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申请药用明胶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和药用明胶的境内登记人,需另提供:申请药用空心胶囊的,应提供明胶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药用明胶的批准证明文件、标准、检验报告、药用明胶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申请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的,应提供明胶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标准等相关资料和证明。

境外药用辅料登记人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登记人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对登记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及生产者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如有)。

2)登记人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人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3)登记药用空心胶囊、胶囊用明胶、药用明胶等牛源性药用辅料进口的,须提供制备胶囊的主要原材料——明胶的制备原料的来源、种类等相关资料和证明,并提供制备原料来源于没有发生疯牛病疫情国家的政府证明文件。

境外药用辅料建议提供人源或动物源性辅料的相关证明文件。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提供药用辅料研究资料的保存地址,应精确至门牌号。如研究资料有多个保存地址的,均需提交。

2 辅料基本信息

2.1 名称

提供辅料的中文通用名(如适用,以中国药典名为准)、英文名、汉语拼音、化学名、曾用名、化学文摘(CAS)号等。如有UNII号及其他名称(包括国内外药典收载的名称)建议一并提供。

预混辅料[1]和共处理辅料[2]应明确所使用的单一辅料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描述,可提交典型配方用于说明,实际应用的具体配方应根据使用情况作为附件包括在登记资料中或在药品注册时进行提供。

1:预混辅料(pre-mixed excipient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辅料通过低至中等剪切力进行混合,这是一种简单的物理混合物。各组分混合后仍保持为独立的化学实体,各成分的化学特性并未变化。预混辅料可以是固态或液态,单纯的物理混合时间较短。

2:共处理辅料(co-processed excipient)是两种或两种以上辅料的结合物,该结合物的物理特性发生了改变但化学特性无明显变化。这种物理特性的改变无法通过单纯的物理混合而获得,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以成盐形式存在。

2.2 结构与组成

提供辅料的结构与组成信息,如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高分子药用辅料应明确型号、分子量范围、聚合度、取代度等。有立体结构和多晶型现象应特别说明。

预混辅料和共处理辅料应提交每一组分的结构信息。

2.3 理化性质及基本特性

提供辅料已知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如:性状(如外观,颜色,物理状态)、熔点或沸点、比旋度、溶解性、溶液pH、粒度、密度(堆密度、振实密度等)以及功能相关性指标等。

预混辅料应提交产品性状等基本特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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