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市化学药品生产工艺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药总局通告2017年第140号) ... ...

2022-7-23 16:26|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2829|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本指导原则涵盖的变更及变更研究主要包括化学原料药生产工艺变更和化学药品制剂生产工艺变更。对于按化学药品管理的发酵类产品、胰岛素类产品等品种,持有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本指导原则或生物制品指导原则开展变 ...


2)口服缓释制剂

非调释作用的辅料种类及组成变更:

处方中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的改变,按重量百分比计算,应小于或等于以下的范围:

非释药控制性辅料

百分比(w/w

填充剂

 

±5

崩解剂

淀粉

±3

 

其他

±1

粘合剂

 

±0.5

润滑剂

硬脂酸钙或镁

±0.25

 

其他

±1

助流剂

滑石粉

±1

 

其他

±0.1

薄膜衣

 

±1

其中主药按标示量100%投料,辅料改变总和应不大于5%,产品总重量应符合原产品质量要求。

起释药控制性辅料种类及组成变更:

释药控制性辅料的变化量,按重量百分比(w/w)计算,不超过原产品处方中所有释药控制性辅料的5%

其中,主药按标示量100%投料。释药控制性辅料的所有变化总和应不大于原产品处方释药控制性辅料总和的5%。产品总重量仍应符合原产品质量要求。

例如:对于一个处方由活性成分A、乙基纤维素和增塑剂组成的制剂,如果要求其变更符合微小变更的规定,那么乙基纤维素和增塑剂的变化量绝对值的总和就不应超过最初批准处方中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总和的5%,如乙基纤维素增加2.5%,增塑剂增加2.5%

3)非固体制剂

已批准的任何辅料量达到自身处方量5%的变更。所有辅料变更的总体作用不应超过5%。组份的变更应基于已获批准的基础上,而不是基于之前的微小变更。变更量已批准防腐剂量的10%或少于10%

2)中等变更

前提条件:变更前后药物溶出/释放行为保持一致,或与体内吸收和疗效有关的重要理化性质和指标保持一致。除产品外形外,变更后药品质量标准没有改变或更加严格。

下述辅料用量变更均按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药物含量按标示量的100%计算。如片剂按原理论片重计,颗粒剂按原每袋理论重量计,软膏剂按原每支理论重量计,溶液剂按原每瓶理论重量计。当处方中辅料变更种类多于一种时,处方中辅料变更幅度总和以每种辅料变更量的绝对值累加计算,无论辅料用量是增加还是减少。例如,某药品处方由原料药A、乳糖、淀粉、硬脂酸镁组成,当乳糖量增加2.5%和淀粉量减少2.5%,或乳糖量和淀粉量同时增加2.5%,处方中乳糖和淀粉变更总量实际为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的5%

具体变更情况及前提条件:

1)普通固体制剂

崩解剂用量变更,以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一般淀粉允许变更幅度为±6%w/w),其他为±2%w/w),无论其在制剂中是否同时具有其他功能,如一种崩解剂同时还可能是黏合剂。例如:当微晶纤维素增长5%时,片剂的重量增加,如果新的重量仍在批准的最初申报的范围内,则它属于微小变更。否则,属于中等或重大变更。

包衣液用量变更,以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一般允许变更幅度为±2%w/w),但包衣液组成不能变化。

润滑剂用量变更,以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一般硬脂酸镁、硬脂酸钙允许变更幅度为±0.5%w/w),其他为±2%w/w)。

助流剂用量变更,以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一般滑石粉允许变更幅度为±2%w/w),其他为±0.2%w/w)。

片剂填充剂用量变更,以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一般允许变更幅度为±10%w/w)。对于治疗窗窄的药物,或低溶解性及低通透性药物,填充剂用量变更一般允许调整幅度为±5%w/w)。

制粒溶液体积发生变更,但其中固体物质总量没有改变,只调整了溶剂用量,如1%PVP溶液体积10L,可变为0.8%PVP溶液体积12.5L;或制粒溶液组成不变,用量允许变更幅度为±10%w/w)。

上述处方中辅料变更种类多于一种时,处方中辅料变更幅度总和一般在10%以内。

2)口服缓释/控释制剂、肠溶制剂

对于此类制剂,需要结合制剂药物释放机制和生产工艺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哪些是对药物释放有显著影响的辅料,即释药控制性辅料,哪些是对药物释放影响不大的辅料,即非释药控制性辅料。以膜控型缓释片为例,缓释包衣材料乙基纤维素、增塑剂、致孔剂都可归为释药控制性辅料,而片芯填充剂微晶纤维素等辅料属于非释药控制性辅料。两类辅料用量变更计算方法不同,变更允许限度也是不同的,具体为:

2.1非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变更。

以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一般允许变更幅度为±10%w/w),产品总重量应符合原产品质量要求。

2.2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变更,以原处方中单剂量释药控制性辅料总量计算,一般允许变更幅度为±10%w/w)。对于治疗窗窄的药物,释药控制性辅料用量变更一般允许调整幅度为±5%w/w)。以上述膜控性缓释片为例,乙基纤维素用量变更应以变更前处方乙基纤维素、增塑剂、致孔剂三者理论用量之和计算,而非按原理论片重计算。

3)半固体制剂

半固体制剂包括凝胶剂、乳膏剂、软膏剂等非无菌局部用药制剂

删除或降低矫味剂、香精等用量。

辅料用量变更以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一般允许变更幅度为±10%w/w),但由于处方改变而导致稀释剂(如水)用量变更幅度允许超出此范围。半固体制剂防腐剂用量变更量超过10%,最多20%

4)非无菌液体制剂

非无菌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等。

删除或降低矫味剂、香精等用量。

处方中增粘剂用量变更,以原处方单剂量理论重量计算,一般允许变更幅度为±10%w/w)。如其他辅料用量发生变更,这些辅料应不属于可能影响药物体内吸收的(如聚山梨酯80、甘露醇、山梨醇等),其用量变更幅度可参照增粘剂的用量变更。但由于处方改变而导致稀释剂(如水)的用量变更幅度允许超出此范畴。

对于混悬型口服液体制剂,还需注意辅料变更不引起药物粒度分布及晶型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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