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与布局,生产区和仓储区应当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面积和空间。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对药用辅料的生产造成污染,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进入。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生产人员和物料出入生产车间,应当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二)药用辅料生产、包装、检验和贮存所用的厂房和设施、设备应当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 (三)生产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体、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者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者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者差错。场所的布局和设计应当便于有效的清洁和维护,而不会对产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四)企业应当根据药用辅料的产品特点、工艺流程和用途,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参照药品的洁净度级别,确定生产区域的洁净度级别和环境控制要求。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 (五)企业应当根据药用辅料特性、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气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保证药用辅料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洁净度级别之间应当有压差梯度且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洁净区应当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药品附录项下洁净度级别及监测要求开展监测。 (六)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洁净区排水设施应当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 (七)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者召回的原材料、中间体、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者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八)厂房应当根据工艺要求设置必要的防尘及捕尘设施。 (九)所有的区域都应当有适当的照明,并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 第十九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第五章 设 备 第二十条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应当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者灭菌。 第二十一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物料和产品产生不利影响。与物料和产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洁保养或者灭菌、耐腐蚀,不得与物料和产品发生化学反应,不发生吸附或者吸着作用,不向物料和产品中释放物质,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药用辅料生产、包装、检验、贮存所用关键设备的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规程,关键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产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二)企业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等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三)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设备运行所需的润滑剂或者冷却剂与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待包装产品或者成品直接接触,不可避免时,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用辅料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者级别相当的润滑剂。 第二十二条 工艺用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工艺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应当对工艺用水和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用水应当符合产品工艺要求。一般情况下,工艺用水应当至少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 药用辅料用于生产非终端灭菌药品的,应当对药用辅料最终分离和精制的工艺用水进行监测,监测项目应当包含微生物限度,并根据药用辅料的用途确定是否需要监测细菌内毒素。 与物料直接接触的气体应当符合工艺要求,应当除油、除水,必要时除菌过滤。 第二十三条 使用计算机化系统或者其他复杂设备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系统与规程能够证明设备及软件性能达到设定要求。 (二)应当建立并遵循定期检查、校准设备的规程。 (三)有保留程序和记录的备份系统。 (四)确保只有被授权人员才能修改控制程序,程序的修改应当通过验证并有记录。 (五)经风险评估确定对计算机化系统进行验证的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