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附录《药用辅料》

2025-1-4 17:57| 发布者: 葆伢美| 查看: 1080| 评论: 0|来自: 国家药监局

摘要: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实施前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改进设施设备并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符合附录的各项要求。《关于印发〈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120号)废止 ...


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药用辅料生产所用的物料和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企业应当按质量标准对物料进行检验,并审核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以确保物料的规格和质量满足药用辅料生产的质量要求,并确保来源可追溯。企业可以将物料或者产品的部分检验项目委托第三方企业或者机构检测,但应当对第三方企业或者机构进行评估,按照供应商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物料接收和产品入库的管理规程、接收标准和记录。物料接收时应当及时登记物料名称、批号等相关信息,保留相关重要凭证,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按照物料接收规程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二)进厂物料应当有正确标识,经取样(或者检验合格)后,可与现有的库存(如储槽中的溶剂或者物料)混合存放,经放行后方可使用。应当有防止将物料错放到现有库存中的操作规程。

(三)应当能够运用批、编号系统或者其他途径,对药用辅料生产所使用的物料追溯查询。难以精确按批号分开的大批量、大容量的物料、溶媒等入库时应当编号。对连续生产所用的物料,应当明确一定数量的物料作为一个批并给定具体批号。

(四)物料接收入库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成品放行前应当按照待验管理。

(五)发现可能影响物料和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受影响的物料和产品应当有相应的隔离措施。

(六)成品和对成品质量有影响的关键物料应当有明确的标识,以便对其进行追溯。

(七)应当基于风险评估,对物料进行检验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确认,以确保物料的规格和质量满足药用辅料生产的质量要求。工艺助剂、有害或者有剧毒的物料或者其他特殊物料可以免检,但应当取得供应商的检验报告,且检验报告显示这些物料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还应当对其容器、标签和批号进行目检予以确认。免检应当经充分评估后说明理由并有记录。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贮存的管理规程和记录,确保贮存条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温度、湿度或者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应当按规定条件贮存。固体、液体物料应当分开贮存或者有效隔离,挥发性物料应当注意避免污染其他物料。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二)贮存过程应当定期检查,监测贮存条件并记录。

(三)物料和中间体应当标注有效期或者复验期,并按照有效期或者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的物料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确定物料和产品检验状态的管理系统。待验、合格、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体、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应当合理存放,并有明确的状态标识。不合格的物料、中间体、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志,在独立区域保存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手段隔离保存,避免进入生产工序或者放行。

第二十九条  成品标签应当清晰、明确,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应当有规范的名称、规格、登记号、批号、生产日期 、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如避光和隔热等)的,应当在其包装或者标签的醒目位置注明。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不合格物料、中间体、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管理规程,处理操作应当经质量管理负责人批准并有记录。

第三十一条  生产药用明胶或者其他药用辅料所用的动物组织或者植物等,应当有文件或者记录表明其没有受过病原体、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染,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卫生检疫部门的动物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检疫、检验证明材料。企业应当评估相关风险,必要时增加检验项目,防范有害物质污染。

第三十二条  使用菌种生产药用辅料的企业,应当建立菌种鉴定、保管、使用、贮存、复壮、筛选等管理制度,并有相应记录。

 

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者验证工作,以证明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者验证的测试项目、范围、程度和周期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

企业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够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目标:

(一)厂房、设施、设备应当进行适当的调试和确认,提供文件证据以证明其符合预期用途,并满足本附录要求。

(二)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或者系统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的产品。应当关注对药用辅料关键质量属性、对药用辅料质量有重要影响的反应过程、取样、中间测试要求、工艺参数。

(三)清洁验证应当能够以数据资料证明主要设备、容器清洁规程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  厂房、设施、关键生产设备、关键计算机化系统和关键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确认或者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首次生产、场地搬迁或者发生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等应当进行确认或者验证。

第三十五条  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基于风险确定再验证周期,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当验证状态未发生重大变化,可进行回顾分析,以满足再确认或者再验证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确认和验证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和资料应当以文件形式归档保存。验证文件应当包括验证总计划、验证方案、验证报告。验证方案或者报告中应当清楚阐述被验证的对象、系统、需验证的项目、合格标准、结果评价、参考文献、建议、偏差、结果审批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一节   

第三十七条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相关的管理和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记录等。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发放、替换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本附录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并定期审核、修订。

(二)文件应当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版本号和变更历史,并由指定的部门发放。所有文件的变更以及变更原因应当有记录。

(三)文件的批准和分发应当加以控制,以确保生产全过程所使用的文件均为现行版本;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已撤销的或者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四)文件的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采用统一的格式。

(五)企业应当按文件类型对文件分类保存和归档,便于查阅。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十九条  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并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操作规程,规定记录的填写、复核、归档、销毁等管理要求。

(二)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三)所有生产、控制、检验、发运、销售和调查记录应当进行保存;批生产和批检验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有效期或者复验期后一年。

(四)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复核。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者更改数据,更改情况应当有记录。

(五)电子数据的审核、审批等,可以采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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