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生产所用物料供应商(生产企业、经销商)应当具备合法资质。企业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物料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评估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 (二)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 (三)物料供应商应当保持相对固定,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企业应当定期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现场质量审核,现场质量审核应当有报告。 (四)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 第六十八条 药用辅料生产过程中常见的变更包括生产场地变更、原材料及配方变更、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变更、质量标准变更、产品包装变更以及有可能对药用辅料质量及其预定用途产生影响的其他变更。 企业应当建立变更管理的操作规程,对变更(如原材料、质量标准、产品包装、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研究、分类、记录,规程应当包括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并有相应的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最终批准变更。重要操作的变更应当有验证结果支持。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药用辅料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开展相应的研究、评估和管理。发生可能影响药用辅料质量及稳定性的变更时,需评估变更对药用辅料质量及稳定性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补充研究。应当在企业内部以及企业间就变更的影响进行必要的沟通。当变更对制剂可能产生影响时,应当按照相关协议等要求及时通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企业应当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或者复验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 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者外部审核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诉管理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应当采取的措施,至少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投诉都应当登记与审核,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关的投诉,应当详细记录投诉的各个细节,并进行调查;同时,应当考虑是否有必要采取从市场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 (二)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调查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 (三)应当定期回顾分析投诉记录,以便发现需要警觉、重复出现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产品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第七十二条 每批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发运量、运输方式等。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药用辅料退货的接收、保管、检验和处置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药用辅料名称、批号、退货数量、退货单位、退货原因及日期、最终处理意见。同一产品同一批号不同渠道的退货应当分别记录、存放和处理。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对退回药用辅料的处置(例如,重新销售、降级、重新加工、返工或者销毁)。只有在质量管理部门评估并确认药用辅料包装的完整性和符合要求的存储或者运输条件,并对退货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符合规定后,方可考虑重新销售退回的药用辅料。退货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记录。 第七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召回操作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召回操作规程应当说明参与召回的人员的职责、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处置。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召回应当能够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 第十二章 合同管理 第七十五条 企业应当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签订质量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质量协议应当明确涉及产品的名称、规格、质量标准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合同评审规程,及时评估更新质量协议相关内容,确保合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七十七条 企业应当接受并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审核,提供审核周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使用的药用辅料信息和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已在食品、药品中长期使用且安全性、功能性、稳定性已得到公认的药用辅料,应当参考本附录实施生产质量管理,确保至少符合相应质量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七十九条 本附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产品 包括药用辅料的中间体、待包装产品和成品。 (二)成品 指已完成所有生产操作步骤和最终包装的产品。 (三)重新加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体或者待包装产品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四)返工 将某一生产工序生产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批中间体或者待包装产品、成品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返回到之前的工序,采用相同的生产工艺进行再加工,以符合预定的质量标准。 (五)复验期 药用辅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证明药用辅料的安全性、功能性、稳定性并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用途,经充分研究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 (六)高层管理人员 在企业内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企业、具有调动资源的权力和职责的人员。 (七)过程控制 也称中间控制,指为确保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生产中对工艺过程加以监控,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而做的各项检查。可将对环境或者设备控制视作过程控制的一部分。 (八)检验结果超标 检验结果超出法定标准及企业制定标准的所有情形。 (九)洁净区 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和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 (十)物料 指药用辅料生产中使用的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等。 (十一)原材料 在药用辅料生产中,用于生产中间体或者药用辅料的材料、试剂和溶剂等。 (十二)中间体 指完成部分加工步骤的产品,尚需进一步加工方可成为成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