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5〕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适应传染病防控工作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提高报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5月19日原卫生部印发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0月29日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5年版)
根据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报告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 1.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并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3.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4.国家卫生计生委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国或各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可调整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协助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指导方案等。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重大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4)负责国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并为省级相关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6)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考核和评估。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动态监视本辖区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4)负责对本辖区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开展对本辖区的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或指导本辖区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网络报告。 (三)卫生监督机构。 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对传染病报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医疗机构。 执行首诊负责制,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 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3.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4.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保障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 5.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6.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评估。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收集和报告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信息,并在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 (五)采供血机构。 对献血人员进行登记。按《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对最终检测结果为阳性病例进行网络报告。 二、传染病信息报告 (二)报告病种。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4)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开展应急监测报告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责任报告人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对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根据不同传染病诊断分类,分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和病原携带者四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四)登记与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或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病原携带者后应按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以下简称传染病报告卡)(见附件)或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报(或抽取)传染病报告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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