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 ... ... ... .. ...

2019-12-20 11:14| 发布者: 启疾光| 查看: 1916| 评论: 0

摘要: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于2017年6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 ...


 

第四章 设  施

第十条 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环境条件满足工作的需要。各种设施应当布局合理、运转正常,并具有必要的功能划分和区隔,有效地避免可能对研究造成的干扰。

第十一条 具备能够满足研究需要的动物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动物设施的条件应当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其布局应当合理,避免实验系统、受试物、废弃物等之间发生相互污染。

动物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同种属实验动物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

(二)同一种属不同研究的实验动物应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防止不同的受试物、对照品之间可能产生的交叉干扰;

(三)具备实验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实验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

(四)当受试物或者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者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研究机构应当为此研究提供单独的、有效隔离的动物设施,以避免对其他研究造成不利的影响;

(五)具备清洗消毒设施;

(六)具备饲料、垫料、笼具及其他实验用品的存放设施,易腐败变质的用品应当有适当的保管措施。

第十二条 与受试物和对照品相关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接收、保管、配制及配制后制剂保管的独立房间或者区域,并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以避免受试物和对照品发生交叉污染或者相互混淆,相关的设施应当满足不同受试物、对照品对于贮藏温度、湿度、光照等环境条件的要求,以确保受试物和对照品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

(二)受试物和对照品及其制剂的保管区域与实验系统所在的区域应当有效地隔离,以防止其对研究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受试物和对照品及其制剂的保管区域应当有必要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受试物和对照品及其制剂在贮藏保管期间的安全。

第十三条 档案保管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防止未经授权批准的人员接触档案;

(二)计算机化的档案设施具备阻止未经授权访问和病毒防护等安全措施;

(三)根据档案贮藏条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设备,有效地控制火、水、虫、鼠、电力中断等危害因素;

(四)对于有特定环境条件调控要求的档案保管设施,进行充分的监测。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应当具备收集和处置实验废弃物的设施;对不在研究机构内处置的废弃物,应当具备暂存或者转运的条件。

 

第五章 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

第十五条 研究机构应当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应当满足使用目的,放置地点合理,并定期进行清洁、保养、测试、校准、确认或者验证等,以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归档等的计算机化系统(或者包含有计算机系统的设备)应当进行验证。计算机化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应当有保存完整的稽查轨迹和电子签名,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对于仪器设备,应当有标准操作规程详细说明各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要求,对仪器设备的使用、清洁、保养、测试、校准、确认或者验证以及维修等应当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八条 受试物和对照品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试物和对照品应当有专人保管,有完善的接收、登记和分发的手续,每一批的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批号、稳定性、含量或者浓度、纯度及其他理化性质应当有记录,对照品为市售商品时,可使用其标签或者说明书内容;

(二)受试物和对照品的贮存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其特定的要求,贮存的容器在保管、分发、使用时应当有标签,标明品名、缩写名、代号或者化学文摘登记号(CAS)、批号、浓度或者含量、有效期和贮存条件等信息;

(三)受试物和对照品在分发过程中应当避免污染或者变质,并记录分发、归还的日期和数量;

(四)当受试物和对照品需要与溶媒混合时,应当进行稳定性分析,确保受试物和对照品制剂处于稳定状态,并定期测定混合物制剂中受试物和对照品的浓度、均一性;

(五)试验持续时间超过四周的研究,所使用的每一个批号的受试物和对照品均应当留取足够的样本,以备重新分析的需要,并在研究完成后作为档案予以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试剂和溶液等均应当贴有标签,标明品名、浓度、贮存条件、配制日期及有效期等。研究中不得使用变质或者过期的试剂和溶液。

 

第六章 实验系统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动物的使用应当关注动物福利,遵循“减少、替代和优化”的原则,试验方案实施前应当获得动物伦理委员会批准。

(二)详细记录实验动物的来源、到达日期、数量、健康情况等信息;新进入设施的实验动物应当进行隔离和检疫,以确认其健康状况满足研究的要求;研究过程中实验动物如出现患病等情况,应当及时给予隔离、治疗等处理,诊断、治疗等相应的措施应当予以记录。

(三)实验动物在首次给予受试物、对照品前,应当有足够的时间适应试验环境。

(四)实验动物应当有合适的个体识别标识,以避免实验动物的不同个体在移出或者移入时发生混淆。

(五)实验动物所处的环境及相关用具应当定期清洁、消毒以保持卫生。动物饲养室内使用的清洁剂、消毒剂及杀虫剂等,不得影响试验结果,并应当详细记录其名称、浓度、使用方法及使用的时间等。

(六)实验动物的饲料、垫料和饮水应当定期检验,确保其符合营养或者污染控制标准,其检验结果应当作为原始数据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动物以外的其他实验系统的来源、数量(体积)、质量属性、接收日期等应当予以详细记录,并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保存和操作使用;使用前应当开展适用性评估,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理并重新评估其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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