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 ...

2019-12-20 11:22|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881| 评论: 0

摘要: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
(第13号)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2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41日起施行。

主任 李斌
2017
228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

 

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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