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 ... ...

2019-12-20 11:22|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882| 评论: 0

摘要: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2月3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


    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第四章 注册变更

   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医疗依据,所提供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旨在参考交流,如有转载引用涉及到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处理

在线客服|关于我们|移动客户端 | 手机版|电子书籍下载|中医启疾光网 (鄂ICP备20008850号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13 Comsenz Inc. Designed by zyqjg.com

版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