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

2019-12-20 11:36| 发布者: 国正行| 查看: 1502| 评论: 0

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9〕6号,决定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19年4月30日前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措施报送我委医政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9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我委决定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部分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保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有序衔接、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现就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转变政府职能,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加以推进。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不断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方便群众办事,增强群众获得感的务实之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切实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相关工作。

  二、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

   根据《决定》规定,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下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一)完善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的有关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尽快修订完善本地区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是本地区和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开展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二)优化护士执业注册流程。要按照“便捷高效、开放共享、公开透明、便民惠民”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护士执业注册流程。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订全省统一的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办事指南、申请材料、表单内容、承诺时限等,实现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服务事项无差别办理。市级(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予以细化。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网上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审核审批、变更有关信息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开展“一站式”审批服务,实现“一窗”分类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三)简化审批有关材料。进一步精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材料,实现“三表合一”,即将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和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合并为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见附件)。要尽量减并证明材料,可以通过全国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查询到的,或者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证明。

  (四)缩短发证补证时间。对申请护士执业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办理申请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缩短证书发放时间。鼓励通过邮寄等方式,将证书直接发放给申请人,也可发放给申请人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方便申请人领取。对需要补发护士执业证书的,由现执业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予以补发。

  (五)规范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全面实施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根据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要求,调整完善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审批权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时掌握护士执业动态变化,定期核查护士执业数据信息,保证护士执业注册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信息系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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