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 行)

2022-8-20 15:18| 发布者: 享瑾美| 查看: 334| 评论: 0|来自: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摘要: 本设计导则适用于新建集中隔离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既有建筑改造为集中隔离点的工程项目设计可参照执行,是为完善和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措施,建立以收治、隔离为中心的风险人员排查管控联动机制,加强集中隔离 ...

关于印发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规划函﹝20222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防控体系,优化防控措施,建立以收治、隔离为中心的风险人员排查管控联动机制,加强集中隔离点建设,现将《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地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2721

 

 

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

 

一、总则

1.1为完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体系,优化防控措施,建立以收治、隔离为中心的风险人员排查管控联动机制,加强集中隔离点建设,制定本设计导则。

1.2集中隔离点是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及高风险职业人群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的建筑及其配套设施。本导则适用于新建集中隔离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既有建筑改造为集中隔离点的工程项目设计可参照执行。

1.3各地应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医学隔离观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具体资源情况,制定区域集中隔离点规划,高效、均衡布局,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中隔离点设施网络。

1.4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兼顾平时使用,做到平急结合。

1.5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要求,结合当地资源、功能要求、建设条件、管理模式等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经济地确定建设规模。

1.6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在满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综合功能、成本、工期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设计工作年限和结构形式。

1.7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医学隔离观察的相关工作流程,做到防疫安全、环境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运行可靠。

1.8集中隔离点应按照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卫生通过区合理分区,各区的建筑布局、机电系统设置应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并兼顾平时使用功能。应制定平时与应急时功能及系统快速转换方案,做好物资储备、日常演练工作。

1.9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为隔离人员提供安全、实用的生活居住环境,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便捷的工作条件。场地环境、材料、室内色彩等设计和选择,应适应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1.10集中隔离点应设置具有明确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

1.11集中隔离点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防范、健康监测、心理干预、感染控制、物资配送、设备运行维护等动态管理,在保证隔离观察工作效果、效率基础上,降低工作人员工作强度。

1.12集中隔离点建筑、结构、机电、消防、环保、节能、无障碍等各专业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要求。

 

二、选址和建筑

2.1集中隔离点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疫情防控工作等的要求,宜预留扩展条件。

2.2集中隔离点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形较平坦,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地质条件良好,市政设施完备;

2)交通方便,与传染病医院、定点救治医院等医疗机构之间交通联系便捷;

3)环境安静,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域以及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护设施等易感人群场所;

4)应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储存区域,远离噪声、振动和强电磁场等区域。

2.3集中隔离点应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包括:

1)隔离观察区:隔离人员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区域,由若干隔离观察单元组成,并根据需要设置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应急医疗用房及垃圾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用房。

根据管理需要,按建筑单体、楼层等,可将隔离观察区划分为不同的隔离观察单元。隔离观察单元包括若干隔离观察房间,及为本单元服务的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储藏间、设备机房、垃圾暂存间、污洗间等附属用房。同一隔离观察单元应安排同一类型的隔离人员。

隔离观察房间是隔离人员隔离观察期间居住、生活的房间。

2)工作服务区:隔离观察区外工作人员工作及休息的区域,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物资库房,开水间、备餐间、设备机房(含视频监控室)等,可根据需要设置警务工作站、厨房、工作人员餐厅、宿舍等用房。

3)卫生通过区:设于隔离观察区与工作服务区之间,供工作人员及物资由工作服务区进入隔离观察区、由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时进行卫生处置的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换鞋、更衣、洗手、沐浴,以及穿戴、卸去防护用品的操作空间,并应安排物资配送通道。

2.4集中隔离点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互相匹配的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卫生通过区的建设规模,各区宜预留扩展条件。

2.5集中隔离点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隔离观察区、工作准备区应分设出入口,且相互距离不宜小于10m;宜设置独立的污物出口;出入口附近宜设置车辆洗消场地、物资接收区及消毒区、警卫室、管理办公室及休息室等。

2.6隔离观察区内的建筑及设施与院区外周边相邻建筑、及工作服务区内建筑之间的绿化隔离距离不宜少于20m,当不具备绿化条件时,其隔离距离不宜小于30m

2.7集中隔离点应合理规划内部道路、绿化系统,隔离人员、工作人员、物资配送及垃圾运输流线应清晰、便捷,避免交叉。有条件的可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2.8隔离观察区内各建筑宜分别设置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出入口;隔离人员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停靠、落客的场地,并宜设雨雪遮蔽设施;工作人员出入口结合需要设置车辆停靠场地。

2.9隔离观察区应设入住接待和结算办理区,并应设服务台、隔离人员等候区、公共卫生间等设施。根据隔离人员规模和使用需求,在隔离观察区内设置必要应急医疗用房等功能用房。

2.10三层及三层以上隔离观察单元宜设电梯;应根据流线、规模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电梯数量。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电梯应分别设置;宜设置专用的污染物品电梯。

2.11隔离观察单元应以单人隔离观察房间为主,单人隔离观察房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平方米。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多人隔离观察房间和无障碍隔离观察房间,满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陪护照料需求。

2.12隔离观察房间内应设置卫生间,配置洗漱、厕位、淋浴等基本设施,并应设存储空间;不宜与电梯井道贴邻布置;外窗应安装防蚊虫纱窗。应设置必要安全防护设施。

2.13工作服务区宜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将各类用房合理分区,合理规划人员、物资等流线。不同的办公区域和宿舍区域可设置各自独立的出入口。宿舍宜采用单人间,房间内宜设置卫生间,配置洗漱、厕位、淋浴等基本设施。

2.14厨房、备餐间的面积和平面布局应根据管理流程、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规模合理确定。应采取措施避免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其他区域造成干扰。

2.15卫生通过区附近宜设置运送工作人员及物资车辆的停靠场地。应综合集中隔离点规模、管理流程、工作人员通过卫生通过区消耗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通过用房建设规模。

2.16工作人员进入隔离观察区应经过更衣、穿戴防护装备、缓冲等房间;由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应经过一脱、二脱、淋浴(可根据需要设置)、更衣等房间。应设置物资进入隔离观察区的专用通道。卫生通过区医疗废弃物的外运通道应相对独立、便捷。

2.17根据需要设置的给水排水、通风与空调、燃气、供暖、变配电、网络通信、消防控制及安全防范等设备用房的位置应符合感染控制的要求,宜靠近负荷中心,噪声和振动不应对隔离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干扰。设备用房应设置或预留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通道。管道穿越不同房间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2.18集中隔离点的材料选择和构造设计,应满足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洁和维护的要求。


三、结构

3.1集中隔离点结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抗震设防分类不得低于标准设防类。

3.2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永久使用的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0年,应急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5年。

3.3结构作用及楼面和屋面活荷载取值,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

3.4应急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结构形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满足方便加工、运输、安装及快速建造的要求。

3.5主体结构及围护结构应满足密闭性要求,其结构材料应满足防渗、防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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